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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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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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詢問: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額,因稽徵機關未於兩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超過兩個月部分,可否免計息?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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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詢問: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額,因稽徵機關未於兩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超過兩個月部分,可否免計息?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回答:依稅法規定,行政救濟案件如有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退還予納稅義務人;但如有應補稅款者,則須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在復查階段雖可暫緩繳納稅款,但於訴願階段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稽徵機關就未繳納部分,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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