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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6/28

內  容  索  引:

◎陳先生詢問: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額,因稽徵機關未於兩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超過兩個月部分,可否免計息?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精  采  內  容:

◎陳先生詢問: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有應補稅額,因稽徵機關未於兩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超過兩個月部分,可否免計息?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回答:依稅法規定,行政救濟案件如有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退還予納稅義務人;但如有應補稅款者,則須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在復查階段雖可暫緩繳納稅款,但於訴願階段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稽徵機關就未繳納部分,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20020628 賦稅署)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個人取得緩課股票時,雖然暫時免列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但是在轉讓或放棄緩課時,不要忘了要將股票面值或實際轉讓價格作為營利所得,列入轉讓或放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大環境景氣低迷不振,連帶影響上市、上櫃公司股價表現,部分公司的股價甚至跌破面值。當緩課股票轉讓價格低於面值,就應以轉讓價格作為股利所得列入轉讓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反之,轉讓價格如果高於面值,面值部分屬營利所得應於轉讓年度申報納稅,至於超過面值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是免徵所得稅。
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緩課股票移轉後或收到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單時,常不知道要如何申報所得稅,甚至還有人不知道要納稅。該局日前就審理一件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及利息等應稅應罰所得高達一千六百多萬元的違章案,進一步瞭解發現當事人陳君當年度出售大量緩課股票,卻未依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結果除了原應補六百多萬元的本稅外,還被裁處一百二十多萬元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投資人,緩課股票轉讓或放棄時,不論有沒有收到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記得申報納稅,以免漏報被補稅外還要受罰!
(資料來源:2002062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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