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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28

內  容  索  引: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綜合所得稅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免扣繳之所得請勿誤予扣繳,以免造成申請退稅之困擾

◎扣繳義務人給付勞工違反勞保規定之賠償金及職業災害之補償金,應免予扣繳所得稅

◎教育、慈善等團體或機關給付員工薪資未達起扣點,仍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免徵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所得資料分戶提供納稅人,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經撤銷之信託財產可強制執行

◎房東無法取得他遷不明之營利事業租金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精  采  內  容: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表示轄內有王姓納稅義務人辦理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租賃所得六十萬元,漏繳所得稅額三六、四二○元,案經該局查得,除補徵稅額三九、八二二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一八、二○○元。申請人不服,主張位於臺南縣仁德鄉○○段○○號之土地為蔗地,雖租與他人使用,惟收取租金之債權已讓與居住當地之伯父作為生活費,且承租人無異議亦按約定交付租金與伯父,是系爭租賃所得應歸屬伯父,而非申請人云云,申請復查。


   按「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說明二: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是以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自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年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為財政部六十九年八月一日臺財稅第三六三四九號函所明定。


    查本案王姓納稅義務人辦理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租賃所得六十萬元,漏繳所得稅額三六、四二○元,案經本局查得,除補徵稅額三九、八二二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一八、二○○元。


    至申請人主張系爭租賃所得應歸屬伯父乙節,經查系爭土地為申請人所得,依前揭函釋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是系爭土地之租金自應歸屬其本人,申請人主張依法無據且對法令誤解,併予敘明。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綜合所得稅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改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常詢問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該局特別予以說明如下:
一、 必須是被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扶養之兄弟姊妹、 其他親屬等之教育學費,則不可以申報扣除。
二、 就讀學校必須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之教育學費,才有資格申報扣除(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納稅義務人在台灣地區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三、 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二萬五千元,不足二萬五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先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尚有餘額者,始可以其餘額在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四、 必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扣繳義務人給付免扣繳之所得請勿誤予扣繳,以免造成申請退稅之困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時常接到扣繳義務人誤將屬免扣繳之所得予以扣繳,而申請退稅,為徵納雙方造成困擾,特別提醒左列等所得均免予扣繳:
一、 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同法第四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例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稅標準,並領有國稅局核發之利息所得免扣證者,其存放金融機構之利息所得免予扣繳。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等均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二、 農地房地產業及已登記經營租賃業務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免予扣繳。至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其營業登記上雖無租賃業務,惟已有租賃行為,其租賃所得仍應免予扣繳。
三、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行紀業或兼營行紀業者收取之佣金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之權利金、佣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扣繳義務人給付勞工違反勞保規定之賠償金及職業災害之補償金,應免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勞工取得之賠償金;或是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以及依同條款後段規定,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均同屬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勞工取得前述之賠償金、補償金,既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免予扣繳及免辦扣免繳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教育、慈善等團體或機關給付員工薪資未達起扣點,仍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給付其所雇用職員薪資,未達起扣點者雖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填寫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說,該局近來對某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實施例行性扣繳檢查,發現部分機關或團體聘僱職員處理會務,其每月給付職員薪資未達起扣點,依法雖不必扣繳稅款,但未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稽徵機關除限期要求補申報外,並且依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指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扣繳事宜需使用統一編號,尚未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請儘速向該局任一稽徵所申請核編,若尚有不明瞭的地方,請向該局總局或稽徵所電詢。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免徵遺產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其先母遺留坐落本市大坪頂地區之多筆土地,是否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可以減免遺產稅?國稅局說,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新市鎮計有淡海、高雄、林口、台中港及大坪頂等五處,在該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扺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洽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證明是否屬大坪頂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土地,經實施區段徵收而發還之抵價地。。
二、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大坪頂地區土地原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資料,證明為新市鎮核定前已持有。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所得資料分戶提供納稅人,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即將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提供納稅義務人上網下載,作為申報參考。上網查詢範圍如后:
一、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併為一戶提供查詢。
二、當年度結婚、離婚者,夫或妻之所得資料均分戶提供查詢。
三、納稅義務人於八十九年度以前死亡者,其所得及稅籍資料均不提供。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通知稽徵機關免將其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上網或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戶提供。其通知方式如后:
一、取得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身分憑證之納稅義務人,可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前上網通知。
二、納稅義務人以書面通知者,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事由,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作為其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不上網或分戶提供之依據。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欲以上網下載所得資料或通知稽徵機關免將其扣(免)繳及股利憑單所得資料上網或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戶提供,均須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身分憑證至財政部網路報稅網站作業。該局籲請上述納稅義務人儘速攜帶『本人身分證』及『憑證資料磁片』,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服務窗口申請自然人GCA憑證【請至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pki.gov.tw/),按照自然人憑證申請流程圖步驟,依序完成『私密金鑰磁片』及『憑證資料磁片』製作】。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經撤銷之信託財產可強制執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
根據上開信託法保障債權人之規定,國稅局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其所有財產信託受託人,並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者,已符合上該撤銷權之行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以追繳欠稅。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房東無法取得他遷不明之營利事業租金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有房屋出租予營利事業使用,如該營利事業於租期中他遷不明,致當年度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應如何辦理才能維護自身權益,國稅局提出下列幾個方法供參考:
一、 房東如知悉營利事業或負責人下落,應儘速促其補辦扣繳憑單申報並補發扣免繳憑單。
二、 承租的營利事業,雖已依法扣繳稅款,嗣因該營利事業年度中自行歇業或他遷不明,房東亦無法依前述方法辨理,此時房東可持私章至轄區國稅局之稽徵所切結代理申報扣繳憑單。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2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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