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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給付執行業務者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查詢,扣繳單位給付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報酬時,開立非即期支票,如有跨兩年度情形應如何申報。時值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間,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前開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若在同一年度,則應於交付該項 支票時,由扣繳單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 所載發票日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
二、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不為同一年度時,交付該支票時免 予扣繳所得稅,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 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應於 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計列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 (資料來源:20020128 賦稅署) ◎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每年一百萬元贈與免稅之規定,係以贈與人或受贈人那一方來計算?申報期限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每年一百萬元贈與免稅之規定,係以贈與人或受贈人那一方來計算?申報期限為何?
贈與稅係對贈與財產者課稅,也就是說課稅對象是贈與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免稅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行為時,應於辦理最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資料來源:20020128 賦稅署) ◎近來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姑丈九十年九月過世,姑姑名下有多筆土地及投資,是否應併入姑丈遺?課稅?據朋友告訴他,要是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如夫先過世,則登記在妻子名下任何財?,是妻的財?,可以不併入夫遺?課稅。 近來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姑丈九十年九月過世,姑姑名下有多筆土地及投資,是否應併入姑丈遺產;課稅?據朋友告訴他,要是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如夫先過世,則登記在妻子名下任何財產,是妻的財產,可以不併入夫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人申報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發生遺產稅案件時,除「不動產」按照增訂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所有權分別屬於登記名義人外,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之動產(例如股票),除妻子原有及特有財產外,屬夫所有,仍應合併至夫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前揭法條增修僅規範「不動」,並未包含「動産」,故繼承人在申報遺産稅時,仍應將被繼承人之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動産」,視為被繼承人遺産一併申報遺産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2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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