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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28

內  容  索  引:

◎外資得買賣興櫃股票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比例規定」部分條文修正案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疑義

◎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修正之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修正條文

◎新修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晶采計畫」獲複審通過,即將簽約宣佈啟動

◎創新前瞻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

◎學界科專申請盛況不同凡響,國內大學研發風氣加速升級

精  采  內  容:

◎外資得買賣興櫃股票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得投資興櫃股票,其委託買賣方式,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辦理。僑外資取得之興櫃股票,嗣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終止櫃檯買賣者,僑外資得繼續持有或出售該類股票,出售時請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228 證期會)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比例規定」部分條文修正案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比例規定」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會二十五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為公開發行公司興櫃股票買賣未滿一年者,依「股票上櫃承銷及自行認購比率規定」所應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
(資料來源:20011228 證期會)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疑義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生前提領存款轉存配偶名下,於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須視被繼承人於該轉存之行為時,是否意識清醒、有無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之適用,將產生不同的效果。
  該局說明:所謂贈與因當事人間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而成立,反之,若被繼承人於行為時,已意識不清、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例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昏迷),則無意思表示之能力,該轉存之存款,非屬其生前贈與,仍應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至於如何計算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張三剩餘財產一千萬元(含轉存配偶五百萬元),配偶無剩餘財產,張三於死亡前轉存五百萬元予配偶名下,依據民法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則情況(一)如張三於轉存行為時,意識清楚,該存款五百萬元所有權屬配偶,惟配偶係無償取得,故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計算,則可適用民法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扣除額之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張三剩餘財產五○○萬元減配偶剩餘財產○元)÷2),而該存款,因屬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亦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情況(二)如張三於轉存行為時,屬重病期間、意識不清,該存款五百萬元除認屬被繼承人遺產課稅外,亦應全數併入計算民法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扣除額之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則可適用民法之扣除金額為五百萬元【(張三剩餘財產一千萬元減配偶剩餘財產○元)÷2】。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於行為時是否意識清醒、有無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之適用,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若有疑義,請向稅務機關查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28 賦稅署)

◎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修正之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五條;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另為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及補貼暨平衡稅協定之規範,復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業奉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財字第○七三六五八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特別強調,修正前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係使用國人自行設計之引擎、底盤或車身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者,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按規定稅率每項各減徵三個百分點;機車如係使用自有品牌,且引擎、車架及外型皆自行設計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者,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三年內,按規定稅率減徵三個百分點。上述規定即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但依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入會議定書規定,其享有減徵貨物稅稅率之期間,將可繼續適用至入會日︵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屆滿三年始予終止。所以,在修正條例實施前取得工業主管機關證明者,仍可適用減徵規定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部特別提醒業者注意其應有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28 賦稅署)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 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
前項所列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第三十四條 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指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第四十條 業主權益變動表為表示業主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表;其項目分類與內涵如左:
一、資本或股本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二、資本公積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應包括左列內容: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期末餘額。
四、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五、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六、庫藏股票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
(資料來源:20011228 經濟部商業司)

◎新修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之簽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發行簽證機構︵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為之。
第三條  股票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期間,新發行之股票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不得超過五日,並於簽 證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表︵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票之內容、公司印鑑式樣、紙質、編號、面值、張數、總額等詳為審核並登記之。
二、簽證機構簽證於股票之印鑑樣本及經簽證之股票樣張,應分送經濟部及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公司登記機關備查。
三、簽證股票數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總額以內之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股票總數為限。
四、無記名股票申請補發者,應於申請人取得經法院宣告原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書後簽證之;記名股票申請補發者,於依照該發行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並經發行公司認為應予補發新股票後簽證之。
五、同次發行之股票,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六、發起人之股票,應於簽證註明本股票於公司設立一年內不得轉讓。
股票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者,簽證機構應確認舊股票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
公司買回或收回股票註銷者,於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截角作廢,並向原簽證機構申報。
第四條  股票簽證之報酬,由發行公司與簽證機構依下列規定約定給付之:
一、新發行股票之簽證,最高為該次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但計算之報酬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五十萬元計酬。
二、換發、補發股票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發行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酬一次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五條  辦理股票簽證之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20011228 經濟部商業司)

◎「晶采計畫」獲複審通過,即將簽約宣佈啟動

由台積電、聯電、日月光與矽品四家半導體公司共同推出的「晶采計畫」,聯合申請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計畫,經過三個月的努力,已正式獲審查通過,並在今年底前將陸續完成簽約。這項計畫非常難得同時結合台積電及聯電兩家大老級半導體公司,將在未來的兩年內共同推動國內半導體業者接軌國際市場的共通標準RN(RossettaNet)。這項共通標準一旦完成,預將可帶動國內半導體業者擴大接軌國際市場,提昇我國外銷訂單的接單速度與機會,建立與國際市場之長期性採購關係,同時增加我國資訊應用力的國際能見度。

經濟部技術處指出,光是台積電及聯電兩家公司,在全球晶圓代工的產值,就已佔全球產值的80%以上,這項由政府促成半導體產業晶圓代工龍頭一起坐下來談產業電子化的共同標準,將會引起國際重視,同時也提昇我國資訊應用能力的國際能見度。「晶采計畫」接單標準的制定一旦完成,不但有利於鞏固我國半導體產業即有的接單優勢,亦有助於擴大海外資源的整合。「晶采計畫」預將在未來的兩年內有一億八千萬元計畫經費投入,促成國際標準形成後,預計全球八成以上晶圓代工作業將因電子化而受惠。


「晶采計畫」係以半導體製造業B2B作業整合計畫為主體,分別於各計畫中共同制訂委工單(Work Order)國際標準,同時導入Order Management、Shipping & Logistics之RN標準 ,並推廣至客戶與供應商;該計畫之示範性在於參與計畫之國內半導體廠商,將共同制訂Work Order與WIP之作業流程標準,並提送RN全球組織,以獲通過成為國際標準;預期透過該計畫,台灣可藉此機會先制訂出半導體產業RN共通標準,並主導國際RN標準趨勢,進而確立半導體代工產業在國際的領導地位,做為其他產業學習之標竿模式。
(資料來源:20011228 經濟部)

◎創新前瞻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

全球性經濟不景氣的來臨以及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已迫使產業面臨轉型的壓力,因此邁向高附加價值、創新的技術或產品發展,已是時勢所趨。為達成促使我國產業從技術的跟隨者變成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之目的,積極改變國內以製造為主的產業,走向創新與高附加價值的企業,加強「前瞻技術研發」是提升我國產業未來競爭力最佳的方向,且為現階段產業發展刻不容緩的要務。經濟部為鼓勵前瞻技術研究,對於相關計畫管理工作均給予研究機構充分之彈性與自主性。

為推動創新前瞻技術研究,經濟部技術處於88年頒布「加強科技專案創新前瞻研發比重執行要點」,其中明訂至92年度時,科技專案計畫中,創新前瞻類研究計畫之經費比例,須達25%之目標,並由工業技術研究院、資策會優先建立符合創新/前瞻研發環境之人才和研發制度後試行。


率先試行該要點的工研院,除了成立「前瞻研發指導委員會」,積極促使研究轉向前瞻之外,更修訂工研院經營政策,將加強前瞻技術研發列為六大經營策略首位。工研院遴聘17位的「前瞻研發指導委員」,其中包含了十位中央研究院院士,部分委員更兼具國外科學或工程院士身份,均為相當具有代表性、學驗俱豐、具全球觀的專家,每年於五月及十二月召開會議,指導前瞻研發的方向、策略。工研院為配合前瞻研究計畫,在研究環境及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幅度的調整,例如建立了甄選院外優秀研發人士前來籌組適當團隊進行創新前瞻研究之機制、計畫階段性篩選及轉型之控制機制、可允許計畫即時成立及彈性調整之機制等,大幅提升了計畫彈性調整及轉型之機動性。


於90年度工研院計投入一千四百一十四人進行前瞻技術研究,其中博士四百三十位,佔該院博士人數之五十五%。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已產出豐碩的成果。以創新前瞻研究最重要之專利權而言,該計畫已提出奈米組合碳材合成技術、微結構探針卡之製法及其成品、高密度生物晶片之量產技術、微脈動式燃油計量噴射、準分子雷射對微球面與非球面高分子結構陣列製程等計145項之專利申請。以奈米組合碳材合成技術為例,由於奈米結構的纖維碳材具有低密度、高強度、高韌性、可撓曲、高表面積、表面曲度大、高導熱度、可導電性等非常特別的性質,可應用於複合材料、微電子元件、平面顯示器、無線通訊、燃料電池以及鋰離子電池等方面,深具應用發展潛力。該項專利技術係運用活性奈米金屬觸媒與助觸媒植入,形成一觸媒系統,於高溫下進行催化積碳反應,在擔體表面生長奈米尺寸的纖維狀碳材,而形成一系列新穎的、功能優異的碳材,解決奈米結構的纖維碳材於應用時與其他材料不易均勻混合之問題,預期將對下游應用產業產生巨大影響。相信經由此類創新前瞻技術研究的持續推動,對於未來國內產業的升級、轉型以及新產業之建立,必能提供顯而易見的助益。
(資料來源:20011228 經濟部)

◎學界科專申請盛況不同凡響,國內大學研發風氣加速升級

為運用學界研發資源開創產業效益,經濟部自本(90)年起積極推動「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簡稱「學界科專」),已獲得國內各大學熱烈迴響。自受理申請至今,已有清大、北醫、元智、中正、長庚、交大以及台大等18所大學提出申請,其中包括了生技製藥、機械自動化、電子資訊及民生化工等研究領域,申請計畫總數已達46件,並已有清大積體電路設計研發中心吳誠文主任、清大生物工程中心朱一民主任、清大材料科學中心杜正恭教授、陽明新藥研究中心吳榮燦主任、中央光電研究中心綦振瀛主任、交大電子資訊中心張瑞川主任所研提之6件計畫通過構想書審查,尚有許多學校正籌劃申請中。由各大學對前瞻創新產業技術研發所表現出積極熱切參與的態度,相信不僅能加速學界研發風氣升級、強化國家整體研發能量,並且能對國內產業技術發展創造出矚目的成就,進而落實產業效益。
經濟部技術處黃處長重球表示,於新世紀之初,經濟部以全額補助國內公私立大學研提創新前瞻產業技術計畫,開創學界以大型研發團隊之姿投入前瞻創新產業技術研發,改變過去學界予人小型學術研究的窠臼印象。經濟部科技專案原有法人科專及業界科專,其分別由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產業界開發產業技術,透過學界科專之接續開放,即完成建構國內上、中、下游產業技術研發之完整且堅實體系。學界科專整套的制度設計不僅著重於整體研發團隊的形成,積極促成學校成立研發中心,就大學發展重點與特色,長期研發前瞻、創新產業技術,提升產業技術之深度及國際領導地位;並透過學校內部先整合並自行評選出最具效益與可行性的計畫,再送至經濟部辦理計畫審查,以期待能發揮整合研究資源,並使政府研發經費作充分有效的運用。

自從本年3月19日正式受理申請以來,通過計畫構想書審查之6項計畫,其推薦理由包含研發中心願景明確、計畫架構與實施策略具可行性、計畫方向具創新及前瞻性、計畫主持人能力與經驗具整合及主導能力、研發團隊執行能力與經驗極佳、配合產業發展方向且預期成果明確。相信藉由大學整合資源及優秀團隊之投入,將可大幅提昇產業技術之國際競爭力。

有關計畫之相關資訊可自經濟部技術處「學界科專專屬服務網站」(http://doit.moea.gov.tw/know/academy/index.htm)查詢,或可洽詢經濟部技術處學界科專專案辦公室(電話:02-2393-5168分機301~304)。
(資料來源:20011228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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