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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印製股票。 主旨: 公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發行股票。
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九0商字第09002254560號 (資料來源:20011128 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法修正通過後,可轉換公司債及認股權憑證換發新股登記適用問題 1.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後,公司章程已刪除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為任意記載事項,該可轉換股份數額由董事會決議變更即可,毋庸再經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然因新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仍規範公司債可轉換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不受同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為方便同法第一項及第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變更登記表關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之登記仍保留。
2. 如章程原依舊公司法規定載明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或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業經董事會決議轉換或認購為股本,章程資本額部分原應經股東會修正,惟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為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不容易,且公司由董事會決議轉換或認購為股本亦已符合新修正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於申辦登記時擬先准其變更登記,至章程不符部分於核准時告知﹁章程不符部分,應提下次股東會修正﹂。如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或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依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20011128 經濟部商業司) ◎災害損失報備證明文件,務必妥為保存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納莉颱風之災害損失,經取得里長證明或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可以在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該項損失,以達節稅目的。
該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一般扣除額可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由納稅義務人任擇一種,但不得二者並採。上述所稱之列舉扣除額係指下列費用在當年度發生,並檢附合法的收據或證明文件等,又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包括:(一)捐贈(二)保險費(三)醫藥及生育費(四)災害損失(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六)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其中災害損失部分,以往年度除八十七年之九二一地震外,列報災害損失之案件甚少,本(九十)年九月的納莉颱風造成嚴重水患,個人除了申報損失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向里長報備取得證明外,超過十五萬元向稽徵所報備之案件經該局統計約近五千件。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注意,如果在限期內已依規定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手續,惟尚有需補附照片、損失清單、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者,亦請配合儘速送交稽徵所,俾利迅速審查核發證明;另外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取得里長證明或稽徵機關核定之公文書,務必妥為保存,俾憑結算申報時檢具扣除,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128 賦稅署) ◎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某公司八十八 年度為將持有土地出售而拆除廠房,並將該廠房之帳面未折減餘額二百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查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契約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於交地日騰空,則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的一部分,該局予於轉列出售土地成本並補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資產之實際成本係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而發生相關損費,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以免遭到補稅。 (資料來源:20011128 賦稅署) ◎核准第一件由浩漢產品設計所提申請計畫 經濟部於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准補助由浩漢產品設計所提出之「設計服務業的知識管理應用平台研發計畫」,這是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自今年七月十日公告以來,核准的第一件補助計畫。
經濟部十一月二十八日由尹次長啟銘召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指導委員會會議,核准由浩漢產品設計所提之「設計服務業的知識管理應用平台研發計畫」。本計畫目標為設計流程之K化,藉由提升資訊應用能力,利用資訊系統整合設計知識,將設計知識累積、加值應用。本計畫的主軸在於自內隱的知識創造轉變成具前瞻性的外顯思維,如何把過去的就位資料轉化為開發過程中所參照的趨勢,有賴協同設計中心的機制從資料紀錄、分析、轉換等一連串資源彙集與整合的過程,逐步完成知識累積與加值;並藉由K化的方式達成流通的目的。
浩漢產品設計公司表示,「設計服務業的知識管理應用平台研發計畫」之執行,不但降低了設計人力、材料與開發時程的成本,更由於全面的資訊化,提升了創作效率、設計品質、情報分享和總體競爭力。產品設計知識平台的建立,為台灣工業設計產業指出一個市場導向管理的新方向,並提供浩漢設計公司本身、及其合作團隊與設計支援廠商之間協同設計及知識分享之應用平台。使浩漢設計在面對全球化設計服務的競爭下,得以隨時運用協同合作的優勢,迅速反應市場需求。
經濟部技術處自八十六年以來,為引導企業投入關鍵、前瞻之產業技術研發工作,編列業界科專預算委託及補助企業執行科技專案計畫。業界科專四年餘的執行經驗發現,若要促進產業研發效率、落實研發成果至產業時程,並將國內生產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方向導引至創新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方向,研發知識服務產業的蓬勃發展,為必要的關鍵因素之一。緣此,經濟部技術處於今年七月十日公告「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以業界科專預算協助研發知識服務產業之發展,藉此政策帶動研發服務業之產業化,或整合相關業者成立服務平台,甚至更進一步成立產業聚集的媒合場所,以加速研發服務產業市場的開展。「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助具前瞻性、風險性,或是具有極大示範性效益的研發服務產業,以促進知識的創造、加值、流通,活絡知識加值型產業的技術及活動,營造新興產業崛起的發展環境。
新聞聯絡人:
經濟部技術處 蕭振榮(02)2356-7310 分機 702 (資料來源:20011128 經濟部) ◎經濟部技術處辦理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 為協助台灣產業在跨國企業全球佈局中,佔有重要的關鍵地位,經濟部技術處於今年七月十日公告「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以業界科專預算協助研發知識服務產業之發展,藉此政策推動研發服務業之產業化,建構台灣產業技術創新研發的環境。該計畫推出以來,獲得業界熱烈迴響,截至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已有九件計畫申請,通過一件計畫之補助。
經濟部技術處自八十六年以來,為引導企業投入關鍵、前瞻之產業技術研發工作,編列業界科專預算補助企業執行科技專案計畫。業界科專四年餘的執行經驗發現,若要促進產業研發效率、落實研發成果至產業時程,並將國內生產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方向導引至創新導向的產業技術研發方向,研發知識服務產業的蓬勃發展,為必要的關鍵因素之一。
緣此,經濟部技術處黃重球處長,希望藉由推動「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補助具前瞻性、風險性,或是具有極大示範性效益的研發服務產業,以促進知識的創造、加值、流通,活絡知識加值型產業的技術及活動,營造新興產業崛起的發展環境。「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之推動願景為,將台灣目前生產為導向的產業發展模式轉變為創新研發導向的產業模式,並每年選出二十家廠商,協助其成為具示範性作用之「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知識服務業公司」。
「知識服務研究發展專案計畫」其補助的範圍包括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創業育成中心、天使基金創投、專業檢測認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公司、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及工業設計等。希望藉由上述產業的成長,促進產業技術的研發效率,並加速研發成果落實至產業之時程。
新聞聯絡人:
經濟部技術處 蕭振榮(02)2356-7310 分機 702 (資料來源:20011128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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