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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09/28

內  容  索  引:

◎修正之上市(櫃)相關章則草案乙案。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本會配合規範相關事項。

◎「興櫃股票」預訂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檢討修正終止上市櫃處理程序。

精  采  內  容:

◎修正之上市(櫃)相關章則草案乙案。

  本會二十八日核備臺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函報修正之上市(櫃)相關章則草案乙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單一或數家上市(櫃)之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範,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當然上市(櫃);若為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則比照合併方式處理,增訂其中未上市(櫃)公司部分應審核不宜上市(櫃)條款。

(二)針對未上市(櫃)之金融控股公司欲申請上市(櫃)之部分,原則比照一般公司申請上市(櫃)標準,應符合設立年限、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等條件。

(三)就轉換銜接作業方面,為顧及集保及相關股務作業處理,增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之規定轉換者,原上市(櫃)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提出申請。

(四)申請轉換金融控股公司時,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乙節,倘為單一或數家上市(櫃)之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可予以簡化,若含有未上市(櫃)公司者,為達資訊揭露之充分性,仍應編製完整版之公開說明書。

(五)有關轉換後金融控股公司首日掛牌價格部分,以「代表公司市價法」為決定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櫃)交易首日參考價格之方法,漲跌幅度依現行七%限制。

(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後之管理部分,重點為加強資訊揭露,修訂相關規章課予金融控股公司代其子公司揭露重大訊息之義務,另增修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櫃)等相關章則。
(資料來源:20010928 證期會)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通過,本會配合規範相關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申請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可免向本會申請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及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以簡化申請作業程序。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於轉換後承受自轉換前金融機構之未分配盈餘而產生之資本公積應先填補虧損,始得分派,且排除現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分派比例、分派年限限制之適用,該資本公積得於轉換當年度轉增資以配股,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20010928 證期會)

◎「興櫃股票」預訂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會二十八日核備櫃檯買賣中心函報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交易之相關規範,並核定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標的名稱為「興櫃股票」,預訂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資料來源:20010928 證期會)

◎檢討修正終止上市櫃處理程序。

  為配合辦理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達成之共同意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檢討修訂「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檢討修訂「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在案。修訂重點包括:

一、修正公司決議通過終止上市上櫃議案之方式及門檻:

(一)為有效簡化並加速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上櫃之作業流程,參採國外規定,放寬增訂上市上櫃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即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上櫃。

(二)惟基於股東權益之維護,同時衡酌國外對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均要求較高之股東同意門檻,爰規範表示同意之董事或股東,其持股須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二、修正董事及監察人承諾收購股票之收購價格,增訂董事及監察人應開始收購日期及收購期限:

(一)考量公司如業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案,資訊即已公開,其股價波動之可能性相當高,為免一般股東之權益嚴重受損,並便於執行買回之董事及監察人易於評估,故將收購價格修正為「不低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前一個月之均價」,該均價則採常被使用之「股票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二)為使董事及監察人收購股票之期間明確合理化,另增訂以上市上櫃公司終止上市上櫃之日為董事及監察人應開始收購之日,且其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收購期限及寄發董事會或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暨其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均應列明於董事會或股東會議案中,以示明確。
(資料來源:20010928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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