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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公司辦理減資銷除虧損時,其每股盈餘如何表達?」案 一 復 貴所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八七) 眾信發字第○一○七○○號函。
二 來函所詢公司決算之累積虧損,依法辦理減資消除,即減資以彌補虧損,其性質類似股票反分割,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2 段之規定「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若因無償配股 (保留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 或股票分割而增加,或因股票反分割而減少,計算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時應追溯調整。」以求財務報表表達具比較性。
三 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19981028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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