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1/08/28
◎董監事均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以何者為公司代表宜由股東會推選之
按公司法第二二三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其意旨在於避免利害衝突,損及公司利益。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與本公司有交涉時,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以何人為公司代表人,為顧及公司利益,宜由股東會推選代表之。(經濟部八0、八、二八商二二0七三二號)(資料來源:19910828 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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