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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興櫃、上市櫃公司應設置之會計主管代理人的規定為何? 答: 依櫃買中心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如下:
問: 興櫃、上市櫃公司應設置之會計主管代理人的規定為何?
櫃買中心 民國104年10月26日證櫃審字第10401020231號
要 旨:
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及為協助興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興櫃公司應增設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有關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公司設置之旨揭人員應自即日起申報現況資料,另自 105年起,請於每年 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一年度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其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進修情形,申報路徑同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三、另請推薦證券商協助所輔導之興櫃公司遵循上開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二十九條(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資料來源:2017092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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