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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1年9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綜上,公司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應視有否符合上揭條件之適用而定,且申請停業之公司即使符合上揭之條件亦在排除適用之範圍,故申請停業之公司不得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資料來源:20120927 賦稅署) ◎關於各部會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核發之學生獎(助)學金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疑義乙案 關於各部會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核發之學生獎(助)學金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1年9月24日臺高(四)字第1010164544號函。
二、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有關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係考量該獎學金或補助費之給與純係基於獎勵目的,並無對價關係,乃予免稅。倘授與人所給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係受領人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者,依同款但
書規定,則無該免稅規定之適用。
三、另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法律規定倘於稽徵實務適用上發生疑義時,本部均於職權範圍內依其立法目的發布解釋令,如學校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給付清寒優秀學生之獎學金、依 貴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給付大專校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或助學金等,均得適用前開免納所得稅規定,以及於101年8月10日發布釋令規範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原則(本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5348號函、96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97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及10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令可資參照,詳附件)。
四、有關所詢各部會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核發之學生獎(助)學金得否免納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本部歷年發布之釋令據以認定,如仍有適用疑義,請提供具體案例逕向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0668380號) (資料來源:2012092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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