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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門市改組為分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 Q:乙公司原為甲公司之加盟門市,於年度中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由加盟門市改組為分公司,於改組前公司彼此間進銷貨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乙公司由甲公司之加盟門市改組為甲公司之分公司,其性質應屬企業個體之合併,採用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甲公司於合併日始將乙公司之營業結果併入財務報表,合併前甲、乙公司彼此間之進銷貨原則上並不銷除,但若甲公司於合併前刻意安排以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銷售貨品予乙公司,則該等刻意安排之進銷貨應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20110427 會計人電子報393) ◎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處理疑義 Q:有關建設公司採「完工比例法」認列自地自建工案之收益,其「完工比例」是否得以總投入成本(含土地成本)佔預計工程總成本(含土地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A:
一、建設公司應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所規定之六項條件判斷,若某工程符合全部條件,方能適用完工比例法。
二、工程之利益主要係源於房屋之興建而產生,故出售土地之利益應隨著房屋完工之比例而逐期認列,而非投入土地成本即有利益產生。於計算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之六項條件時,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土地成本,但於計算完工比例時,若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應將土地成本排除於完工比例之計算中。 (資料來源:20110427 會計人電子報393) ◎子公司買賣長期股權投資依第五號公報第50段處理之疑義 Q:
一、甲公司為一上市公司,下有100%持有之境外公司乙,乙公司並持有一外國上市公司丙之70%股權。
二、今乙公司擬於九十九年七月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使投資比例自70%降至20%,並認列處分投資利益新台幣一億元,甲公司因透過100%持有之乙公司,故亦認列投資收益一億元。
三、乙公司續於九十九年八月認購丙公司之現金增資股,使持股自20%回升至50%,由於係非按比例認購,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應將所投資之股權淨值增減數,調整長期投資及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甲公司因乙公司此項交易須借記保留盈餘約新台幣八仟萬元。
四、如上述二及三之交易,導致甲公司九十九年第三季之淨利暴增,但對股東權益之淨影響僅為新台幣二仟萬元,由於季報表並未包括股東權益變動表,將誤導投資大眾。
五、另,甲公司九十九年之淨利暴增,造成投資大眾對甲公司有發放鉅額股利之企盼,但上述二之投資收益一億元將隨即於股東權益變動表上被上述三之股權淨值差異沖銷大部份,而無法發放高額之股利。
試問:
甲公司對上述二、三之交易,為避免誤導投資大眾,可否於九十九年第三季損益表逕以淨額認列投資收益?
A:
由於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故問題所述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後,又於短期內認購其現金增資股,此時,若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時,已意圖短期內再以現金增資方式購回,且認購比例較原持有比例顯著為高,則應將原出售利益予以遞延。嗣後認購現金增資新股,調整股權淨值增減數時,應先行沖回遞延利益。若遞延利益尚有貸餘,該餘額應轉為已實現利益;若遞延利益不足時,則借記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仍不足再行借記「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10427 會計人電子報393) ◎所得稅相關問題 Q: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會計處理為何?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1段規定「依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110427 會計人電子報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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