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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標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900670431號
一、 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 核定下列標的為大陸地區投資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一)臺灣存託憑證及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上市(櫃)前承銷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以及前揭公司現金增資承銷股票或再次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
(三)上市(櫃)公司初次上市(櫃)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與初次上市前承銷之認購(售)權證。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0122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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