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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計算歸入利益之取得股票時點及買進成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
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一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四○一四七八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0102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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