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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諮詢顧問合約之會計處理。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三年期諮詢顧問合約,B公司必須於合約期間內提供A公司所需之財務及稅務諮詢服務,諮詢費用按A公司使用諮詢服務之總時數計算,並於合約結束時一次支付。試問,A公司應於何時認列前述諮詢服務之費用?
A:A公司應於合約存續期間分期估列諮詢服務相關費用,其估列方法得以該期間所用諮詢服務時數乘上每單位費率計算。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公營事業配合政府政策降價之會計處理。 Q:某公開發行之國營企業配合政策,某項產品每公斤降價×元,該企業對於該項產品降價,係每月底結算並通知顧客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一般企業之銷貨折讓會計處理雷同。上述情況應列為營業外支出或依營業收入相關規定處理?
A:國營企業配合政策對產品降價,依照會計學理,於銷貨時已知確切之售價,應以實際價格計算銷貨收入,若降價行為於銷貨後,則應作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百貨公司裝潢補助費收入之會計處理。 Q:百貨公司向專櫃廠商收取之裝潢補助費收入應如何處理?
A:百貨公司向廠商收取之裝潢補助費收入,其性質為裝潢設備之補助款,依本會(83)基秘字第062號函之規定,應作為裝潢設備之減少,超出實際投入之裝潢成本部分,始可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有線電視業者合併相關之會計處理。 Q:一、甲公司及乙公司均為某一地區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區域及收視客戶來源重疊,兩家公司為了避免惡性競爭,同意合併。由於各自擁有網路設備,如合併後,勢必一組網路設備必須閒置不用並拆掉。
二、甲乙兩公司合併有下列優點:
1.節省網路舖設成本及其後網路設備折舊費用。
2.網路設備維修費用減少。
3.購買節目成本因議價空間增加致合併後節目成本將少於原兩家節目成本合計數,可減少節目支出。
4.可節省人事成本及其他管理費用開銷。
5.可擴大及穩固收視客戶來源,並提昇服務品質,增加收視收入。
6.可節省自製節目之成本。
三、甲乙兩公司合併後,基於上述目的產生極大經濟利益,可否將拆掉網路設備所造成之損失轉列為合併後公司商譽,分年攤銷?
A:一、企業合併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用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二、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第17段之規定,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收購公司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份列為商譽;若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則其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處分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資產與負債之公平價值,得依據獨立專家之估價報告,或參考資產於收購價格分攤期間出售之價格衡量之。
此外,收購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且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收購公司不得攤銷該商譽。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長期投資互採權益法評價,投資損益認列之疑義。 Q:A、B均為國內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股份,歷年來皆採權益法評價,民國九十四年度,B公司始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為24%,按權益法評價,其持股關係如下:
20%採權益法評價
┌──┐───────────────→┌──┐
│ A │ │ B │
└──┘←───────────────└──┘
24%採權益法評價且延緩一年認列投資損益
B公司認列A公司投資損益之基準,係以A公司自身淨利或A公司認列B公司投資損益後之全部淨利來評價?A公司認列B公司投資損益之基準,係以B公司自身淨利或B公司認列A公司投資損益後之全部淨利來評價?
A:
一、當公司間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時,稱為相互持股。若須採用權益法時,則投資損益之計算,依其財務報表報導主體理論基礎之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有二:一為庫藏股票法,一為慣例法。庫藏股票法視對方所持有自己的股票為報導主體之庫藏股票,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擁有自己的股票。慣例法乃視權益法為合併報表之延伸,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自己的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連,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
二、投資公司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相互持股時,投資公司投資損益之計算應採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育樂事業住宿抵費券之相關問題。 Q:甲公司係育樂公司,從事「會員制渡假旅館」業務,該公司最近推出團體會員卡,會員入會時必須繳交不可退還入會費及可退還保證金各半,當團體會員至該俱樂部消費時,享有一定折扣優待,消費金額必須於次月份付清完畢,若未能於次月份付清款項,該公司得就保證金逕予扣抵。同時該公司最近為促銷會員卡提高準會員入會情形,於準會員入會時,贈送其入會費及保證金合計金額約10%之住宿抵費券(每張面額1,000元)。
試問準會員入會時,贈送之住宿抵費券,其相關分錄如何記錄?
A:準會員入會時,贈送之住宿抵費券宜按面額以應計基礎記錄費用之發生,但面額與抵費券之公平市價顯不相當時,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會員消費抵用時則作為服務收入之增加;期末未耗用但已過期及未過期但可能不會被使用之住宿抵費券應予沖回,列為估計費用之減少。 (資料來源:20071227 會計人電子報2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60070693號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茲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參酌外界意見修正現行揭露方式及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訂定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健全公司治理,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將現行自願揭露方式逐步納入強制揭露之規範,修正附表五揭露方式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 強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為強化資訊揭露明文規定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修正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三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 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為使投資大眾藉由資訊公開評估私募對公開發行公司之影響,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是有其必要,俾使股東得以有機會檢視私募案之成效,提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並整併相關條文,爰刪除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及附表五十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四、 其他:為避免填表者誤解本準則所要求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二說明。(修正條文第十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茲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參酌外界意見修正現行揭露方式及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七條條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訂定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健全公司治理,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將現行自願揭露方式逐步納入強制揭露之規範,修正附表五揭露方式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 強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為強化資訊揭露明文規定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修正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三之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 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為使投資大眾藉由資訊公開評估私募對公開發行公司之影響,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是有其必要,俾使股東得以有機會檢視私募案之成效,提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並整併相關條文,爰刪除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及附表五十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四、 其他:為避免填表者誤解本準則所要求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二說明。(修正條文第十條) (資料來源:20071227 證期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60070693號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八次修正,茲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事及監察人酬金,參酌外界意見修正現行揭露方式及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督促上市櫃公司合理訂定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健全公司治理,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將現行自願揭露方式逐步納入強制揭露之規範,爰修正附表一之二揭露方式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強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考量前十名股東可能為自然人,為強化資訊揭露,爰於附表三之一增列應揭露其相互間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為使投資大眾藉由資訊公開評估私募對公開發行公司之影響,於附表二十四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是有其必要,俾使股東得以有機會檢視私募案之成效,提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其他: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規定如以年報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為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為資明確,以利公司遵循辦理,爰增列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為避免爭議,明文規定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者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股東者應再揭露其前十大股東。(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為避免填表者誤解本準則所要求揭露事項,爰加強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二之五說明。(修正條文第十條) (資料來源:20071227 證期局) ◎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二字第0960070907號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五次修正。國內權證市場自八十六年六月開放以來,權證市場之發展已日臻成熟,國內證券商於發行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作業亦有豐富之經驗,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爰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提昇我國證券商之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並加速推動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之進程。
鑑於本準則現行僅對於國內認購(售)權證之發行訂有相關管理規範,因此,配合開放證券商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爰修正本準則訂定專章規範,以確立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之法源依據及管理規範,本次計修正十七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規範發行權證之法源依據、認購(售)權證及發行人之定義等事項。
二、 第二章規範內容為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之管理。
三、 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 第三章規範內容為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管理。
五、 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 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 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 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並依相關外匯管理規範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額度計算。(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 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額度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一、發行人向海外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前,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相關書件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二、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應設立避險專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三、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結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停止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資料來源:2007122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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