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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會計處理及公報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64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退休金會計處理及公報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定義,最低退休金負債係為資產負債表日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之部分。該公報第33段規定,最低退休金負債為資產負債表上應認列退休金負債之下限。若帳列之應計退休金負債低於此下限金額,則應將其不足部分補列,貸記「應計退休金負債」。A公司於認列退休金負債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不得將預計給付義務超過累積給付義務部分列入應計退休金負債。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3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65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公司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應於該款項發生時即予判斷該支出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若該款項於取得專案合約前發生,即表示該支付款項之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應於發生當時認列為費用。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3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採權益法之投資因被投資公司合併而換股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67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採權益法之投資因被投資公司合併而換股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A公司以採權益法之B公司股票投資換入非採權益法之C公司股票投資,A公司應依(91)基秘字第028號及(93)基秘字第220號解釋函之規定,判斷B公司與C公司何者為收購公司。若B公司為收購公司,則A公司於換股時,應以B公司股票之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C公司股票之入帳金額,不得認列處分損益。若C公司為收購公司,則A公司於換股時,若能可靠決定所換出B公司股票及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應按所換出B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認列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但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若較為客觀明確,則應按其公平價值認列。前述認列金額與B公司股票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分類為適當之金融資產。
二、A公司以原持有之B公司私募股票所換得之C公司私募股票,亦應依前述規定處理。但A公司應依(95)基秘字第243號解釋函之規定,判斷所換入C公司私募股票所受買賣限制,是否會影響該股票之分類及公平價值決定。
三、該換股交易若缺乏商業實質,A公司應將該交易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並以所換出B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作為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成本,不得認列任何處分損益。
四、本會(89)基秘字第083號解釋函不再適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3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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