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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2/27

內  容  索  引:

◎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確認與另一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申請書已取得國稅局核備函者,次年度是否依繼續提出申請?

精  采  內  容:

◎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確認與另一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申請書已取得國稅局核備函者,次年度是否依繼續提出申請?

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申請確認與另一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申請書已取得國稅局核備函者,次年度是否依繼續提出申請?

答:
一、依該準則第22條第2款規定提出申請核準者,於國稅局核備函中會敘述「貴公司上開申請案同一合約如函蓋申請年度之以後年度,可予延用,無需逐年申請;以後年度續約而交易價格或條件未有變動者,僅需報備,無須重新申請。」

二、如交易條件有變動,則需重新申請。

三、如交易條件無變動,僅為續約,則須報備,並於報備函中註明合約續約內容是否與上期一致。
(資料來源:2007022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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