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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5/27

內  容  索  引: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特許執照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以股份轉讓之方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會計處理疑義。

◎大股東取得百分之十股權,需申報

精  采  內  容: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Q:
一、我國公司法,有關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股東得以資產作價出資,及第六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乙節,其涉及資產作價評估、新設公司及投資公司投入資本,取得股權及交換損益之認定與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二、有關公司法增訂第三百十六條、三百十六條之一、三百十七條及三百十七條之二等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制度之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A:
一、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等抵繳股款者,則公司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資產之公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價值,以其較為明確客觀者為基礎,面額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股東係以營業讓與之方式作價投資者,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處理。

企業發行新股以作為受讓另一公司所持有轉投資股份之對價時,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則視為組織重組,企業應以另一公司原持有股權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所發行股份之公平價值或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惟若另一公司於本次股權發行後與企業成為聯屬公司者,則企業應以取得股權原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

二、有關分割制度之相關會計處理,應依本會(91)基秘字128號函處理。
(資料來源:20060527 會計人電子報)

◎特許執照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民國95年標得某項業務之特許執照,並以銀行借款繳交得標金。該項執照有效期間至民國105年,目前尚無到期展延之相關規定,惟甲公司參考國外實務認為可展延之可能性極大。試問:

1.於相關系統建置達可服務客戶狀態前,甲公司可否將其相關利息成本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

2.該特許執照成本之攤銷期間為何?

A:
一、甲公司所繳交之得標金與後續系統之建置並無直接相關,故得標金之相關利息成本不得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

二、該特許執照成本之攤銷期間原則上應俟交通部核發特許執照後至有效期間屆滿或經濟年限較短者攤銷。
(資料來源:20060527 會計人電子報)

◎以股份轉讓之方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會計處理疑義。

Q: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續後再有金融機構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該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若子公司之帳面淨值小於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之面額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金融機構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時,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則於金融機構淨資產帳面價值小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面額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90)基秘字第029號函規定,以折價發行股票處理,金融機構之股東則以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所稱聯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係指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金融機構過半數之董事。

二、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就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之規定處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規定處理時,應另依本會(91)基秘字第028號函規定判斷何者為實質收購公司。
(資料來源:20060527 會計人電子報)

◎大股東取得百分之十股權,需申報

金管會日前公布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修正案,將規範大股東取得公司股權之申報規定,只要與他人有「意思聯絡」共同取得股份,即使不是親屬或關係企業,取得超過10%的股權就必須在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果取得人是金控公司,被取得對象也是金融機構,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的股權,要一併申報。
(資料來源:2006052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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