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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九一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3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4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並於94年12月1日進行股份交換,使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亦即,收購價格係依93年之合併契約所決定。雖甲乙雙方係於94年12月1日(換股基準日)進行股份交換,但此合併交易之條件內容已於93年間所簽訂之契約中決定,因此,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93年之合併契約簽訂日為基礎。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3年間所簽定之合併契約雖於94年間撤銷,但隨即簽訂股份轉換契約,並於94年12月1日進行股份交換,使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且換股比率並未改變。亦即,收購價格係依93年之合併契約所決定。雖甲乙雙方係於94年12月1日(換股基準日)進行股份交換,但此合併交易之條件內容已於93年間所簽訂之契約中決定,因此,收購成本之衡量應以93年之合併契約簽訂日為基礎。
三、相關釋例詳見附錄。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錄:
設甲公司於93年合併契約簽訂日後於公開市場以$600,000購入乙公司(由甲公司100%投資)平價發行之債券,面額$1,000,000,並以$600,000列帳。
爾後,94年間乙公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於換股基準日後以$1,100,000之價格贖回債券時,甲公司帳上因此所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500,000($1,100,000-$600,000=$500,000),其中$400,00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之帳面價值;其中$100,000則應於編製甲公司財務報表時,與認列乙公司投資損益中所含之債券贖回損失$100,000相互沖消($1,100,000-$1,000,000=$100,000)。 (資料來源:200603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查閱或抄錄公司章程、簿冊等資料 按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旨在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尚不得拒絕之;惟董事於查閱或抄錄時,自應負保密義務,以盡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於公司得否以電子傳送方式提供董事章程、簿冊等資料,公司法要無明文,允屬公司自治事項,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95.03.27經商字第0950203780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327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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