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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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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適用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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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適用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相關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50000507號

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三十四號公報)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後,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一)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六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首次提列時,應先自當年度盈餘下提列,不足數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與前一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之差額,比照首次提列作法,補提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
(二)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OO一一六號函說明二方式計提特別盈餘公積。

二、損益表:
公開發行公司應即審慎衡酌三十四號公報對損益之影響及考量現金流量,俾及早規劃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
(資料來源:2006012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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