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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執行權利日」補充規定 日期:94年5月27日
文號:台財稅字第0940452616號
主旨:
一、本部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規定個人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證之「執行權利日」,如標的股票屬上市(櫃)公司股票,適逢該等股票交易市場休市或封關者,以休市或封關後第一個交易日為準。
二、本令發布生效前,個人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其執行權利日如適逢股票交易市場休市或封關,並經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以該市場休市或封關前一交易日為準計算所得人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得免依前項規定重新核算更正所得人之免扣繳憑單資料。但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依前項之更正有利於所得人者,仍准其辦理。 (資料來源:2005052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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