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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27

內  容  索  引:

◎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

精  采  內  容:

◎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94)基秘字第124號

主旨: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問題背景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7段之規定,評估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應同時考量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及其影響。
二、企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之規定,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是否比照上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7段規定考量潛在表決權,有所疑義。

會計問題
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之規定,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是否比照上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7段規定考量潛在表決權?

解釋函內容
一、投資公司可能擁有認股證、股份買權或可轉換為被投資公司普通股之債券或權益商品,或其他若執行或轉換可能增加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之表決權或減少他人表決權之類似商品(潛在表決權)。決定一公司是否對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考慮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若潛在表決權須至未來特定日期或未來特定事件發生方能執行或轉換,則該潛在表決權非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
二、評估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同時考量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並審查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與環境(包括個別或綜合考量潛在表決權執行之條款與任何其他合約之安排),但無須審查管理當局對執行或轉換之意圖及財務能力。
三、當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及股權淨值變動時,應依現有之業主權益結構決定,不須考量潛在表決權。

現狀
一、本會於民國94年9月22日第四次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僅做文字修改,民國94年12月22日第五次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不變。故目前關聯企業潛在表決權之考量,仍依本解釋函規定辦理。
二、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200504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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