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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同類固定資產交換涉及收取現金者,應如何處理? A:同類固定資產交換如涉及收取現金,應按收取之現金及換入之資產相對公平市價比例分為貨幣性資產交換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屬貨幣性資產交換部分,視為出售,承認利益;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部分,不認列利益。但如有損失,仍應全額認列。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後段規定「對於重要工程並應揭露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等。」得否以大分類方式揭露,即以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廠房工程…等大分類揭露,而免以個案別揭露? A:財務報表應充分揭露與決策有關之重要資訊,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瞭解該企業之經營績效;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重要工程應揭露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等。其揭露方式得就個案別揭露,亦得分別依其性質及完工年度予以合併揭露。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為一依銀行法設立之金融公司,得否因其投資並非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理財及股利政策具影響力為目的,而免對其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20%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A:一、查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基本精神在於公正反映投資損益之實況,而其要件則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至於投資公司是否意圖行使其影響力或控制力,則非所問,亦與是否應採用權益法無關。
二、本案似仍應按個別投資情況認定應否採用權益法,不宜因甲公司本身之性質而有例外。若應採用權益法而准用成本法,則甲公司之投資損益可能全部反映在出售投資之年度,不僅歪曲各年度之投資損益,亦無法瞭解該公司各年度資金運用之績效。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Q: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應否扣除財產交易損失? A: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自可按當年度所有固定資產處分損益互抵後之淨額計算。按資產之處分,固可將各項資產個別出售,亦可合併整批出售。若合併整批出售,則個別資產之處分損失及利益即互相抵銷,事實上亦難客觀計算個別資產之處分損益,僅能計算整批資產處分之淨利益或淨損失。若限制處分資產之利益與損失不得抵銷,則各項資產個別出售與合併出售所得到損益結果互異(個別出售時損益不得互抵,但合併出售則個別資產之損益無從計算,只能計算互抵後之淨損益),此種現象實非合理。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大陸九十四年元旦 配合新制恢復IPO 大陸股市IPO即將重新開放!大陸證監會日前表示,從八月底停止IPO至今的大陸股市,將在明年一月一日起,以股票試行詢價制度正式施行。
大陸證監會是在今年八月三十日發佈股票詢價相關徵求意見稿時,就宣佈暫停新股發行,而當時未宣佈暫停時程,影響等待上市的台資企業。
證監會指出,九十四年元旦後新股IPO引入詢價制度尚處「試點」階段,為穩步推行詢價制度,監管部門還將加強對保薦機構和詢價對象的培訓。在詢價制度實施前,監管部門將組織保薦機構和詢價對象進行培訓,確保各市場參與主體正確掌握規則,並做好組織和人員等相關準備工作。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開放銀行業從事財務顧問服務 金管會日前宣佈,即日起放寬銀行對企業提供「財務顧問業務」的範圍,由原有的融資財務顧問,擴大至企業併購、專案融資規劃、企業評價、企業重整、公營事業民營化規劃等資本市場有關的顧問服務,但是金管會也要求銀行,在辦理這項業務時,不可搭售商品,損及客戶權益。
銀行局表示,原則上「凡與資本市場有關的財務顧問皆可包括在內」,但是有價證券投資顧問尚不在開放範圍。由於涉及證券投資須與證期局共同研商配套措施,應符合證券投顧的規定,屬於財富管理業務,銀行若要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則需待投信投顧法相關子法完成後,銀行才可兼營投顧,而非這次對企業擴大的財務顧問業務範圍。
金管會並要求,銀行的財顧服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且獨立作業,業務人員不可以提供授信或投資等承諾為條件,進行搭售,客戶的資訊亦須與其他部門有效區隔,遵守保密原則。同時,銀行應建立部門或集團子公司間的防火牆機制;從業人員須取得核准辦理的證照或資格。
金管會為執行負面表列放寬的精神,對這項業務的申請流程也將大幅簡化,在備齊文件申請十四天內,金管會如未反對,即視同核准。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台灣證券市場 即日起獲美證管會認可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宣佈獲美國證管會認可之「指定境外證券市場」,台灣是全球第三十三個被列入的市場,已自十二月十四日取得確認函之後生效。未來台灣上市公司赴美發行存託憑證(DR)或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在送件申請後的緘默期間內,法人機構仍能公開發佈該公司研究報告、有助於其募集資金;且可豁免美國投資公司法限制,增加美國私營投資公司購買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在亞洲區獲美國證管會認可的指定境外證券市場有東京、香港、新加坡及南韓;台灣證交所在一年前受到外資機構及律師鼓勵,即進行資料準備,以求符合七條認可條件,包括定期將股票交易報告送交政府單位、報價交易系統之傳輸效率良好、有組織的結算交割系統等。證交所在今(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向美國證管會正式提出申請,並在十四日取得確認函。
台灣加入指定境外證券市場後,最大的受惠者將是有意前美國發行有價證券的上市公司,在送申請後的緘默期中,承銷團得以豁免美國部分公開發行之規定,持續分發上市公司之定期研究報告,不受原法律(美國證券法S條例903款)之限制,有助於承銷團之發行、銷售作業,讓法人機構在緘默期內,仍能持續深入了解該公司的營運動態及方向,因此,對國際知名度原本不高的中型公司將受惠最大。 (資料來源:20041227 會計人電子報) ◎有關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之相關規定新聞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30006204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選任時不符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三八九六號令所訂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資格條件者,於該任期中不得將其身分轉換為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應由公司及各獨立董事、監察人出具聲明書(如後附參考格式一、二),由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送交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及興櫃公司送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始得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查核實施規則」有關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2004122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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