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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9/27

內  容  索  引:

◎「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應計境外所所屬年度

◎Q:建設公司若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營業成本及管銷費用如何攤計?又工程損益如何認列?

◎Q:銀行董事擔任該銀行授信客戶之保證人時,是否應依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相關規定處理?

◎Q:甲公司發行海外交換公司債,債權人得依交換辦法請求交換為甲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乙公司(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如所換出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視為處分,其相關之資本公積是否一併轉銷?

◎Q:乙公司向甲公司購入一廠房及其土地,並約定先行過戶,再於半年後移交廠房及土地。乙公司在過戶時先支付總價款之80%;並聘建築師重新測量設計規劃,準備自廠房移交後進行增建工程。乙公司部分資金係向銀行融資而得,則其利息資本化應如何處理?又廠房應於何時開始提列折舊?

◎公司以被併購部門所屬公司之股票,取得被併購公司該部門全部資產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應計境外所所屬年度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93/09/14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30045293號)
(資料來源:20040927 賦稅署)

◎Q:建設公司若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營業成本及管銷費用如何攤計?又工程損益如何認列?

A:(一)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若能符合下列六項條件,則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建設公司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若其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並同時符合上述六項條件時,依本會(79)基秘字第059號函之規定,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二)管理費用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房屋預售期間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予遞延,並按完工比例轉列費用。
(資料來源:20040927 會計人電子報)

◎Q:銀行董事擔任該銀行授信客戶之保證人時,是否應依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相關規定處理?

A:銀行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段規定,交易事項係指交易及其他事項, 故銀行董事擔任該行授信客戶之保證人,為銀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第48段等相關之規定,銀行若有關係人交易,應揭露關係人與銀行之關係、交易種類、條件,金額及其他有助於暸解該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攸關資訊。對於「關係人之名稱」之揭露,應依第六號公報第4段之規定,揭露關係人之名稱,不得僅略以「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之。
(資料來源:2004092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發行海外交換公司債,債權人得依交換辦法請求交換為甲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乙公司(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如所換出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視為處分,其相關之資本公積是否一併轉銷?

A:因甲公司係以採權益法評價之他公司股票進行清償,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規定,帳上如有因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時,應按處分比例轉列當期收益。惟若有第31段所述之資本公積〔即含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投資公司應以減除有關所得稅後之淨額,按約當持股比例於認列投資損益之當年度(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於次年度),由保留盈餘轉列者〕,則按出售比例轉入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40927 會計人電子報)

◎Q:乙公司向甲公司購入一廠房及其土地,並約定先行過戶,再於半年後移交廠房及土地。乙公司在過戶時先支付總價款之80%;並聘建築師重新測量設計規劃,準備自廠房移交後進行增建工程。乙公司部分資金係向銀行融資而得,則其利息資本化應如何處理?又廠房應於何時開始提列折舊?

A:(一)乙公司所購廠房及土地過戶至移交手續辦妥期間,應否利息資本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8段規定辦理。如同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第8段規定之條件,則應將利息資本化。該廠房及其土地應於何時停止利息資本化,應視增建工程是否影響新購買廠房之可使用狀態而定。如增建工程影響所購買廠房之使用狀態,則應俟增建工程完成,始可停止利息資本化;否則,應於新購買廠房移交時,即停止利息資本化。

(二)廠房於達可使用狀態及地點時,即應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20040927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以被併購部門所屬公司之股票,取得被併購公司該部門全部資產之會計處理。

題背景:

A公司於88年6月因專利權問題遭美國某上市公司提出控訴。B公司與該上市公司間有交換實施授權(Cross-License)協定,雙方得無償互惠使用彼此之專利權。該等交換實施授權對於A公司未來市場開拓具有十足關連,也因而,A公司積極進行取得B公司甲部門授權權利之行動。

B公司設有甲、乙、丙三個不同部門,甲部門擁有前稱之交換實施授權。A公司88年間與B公司協商,B公司將乙、丙兩個部門業務與財產等分割於外,即B公司僅留存擁有前述交換實施授權之甲部門,次由A公司購買B公司股權併購B公司,進而取得該交換實施授權之權利。

89年五月間因稅負與其他因素考量,雙方協商將併購方式加以改變。B 公司不將乙、丙兩個部門分割於外,轉成為將甲部門分割出售於A公司。也因而,A公司與B公司成立-JV公司來購買B公司,甲部門含交換實施授權在內之各項資產。

茲將最近一年半的主要活動敘述如下:

一、A公司分別以88年9月,88年10月與89年2月購入B公司股票1,350,000股,1,073,000股與10,775,000股,合計13 ,198,000股,共支付美金170,000千元(即平均每股約美金13元)。A公司本項股票購入主要係依其與B公司於88年間協商原則(請詳前第二段)而產生,主要目的在於併購B公司,進而取得甲部門包含交換實施授權在內之各項資產。

二、B公司為在美國Nasdaq上市之公司。

三、A公司與B公司於89年4月協議,由A公司以所持有B公司股票與現金合計美金 323,000千元,與B公司成立JV公司,次由此JV公司購入B公司甲部門之有形、無形資產。本案於89年7月經台灣投審會以為免投資金額過鉅,影響股東權益之由未予同意。本協議中B公司股票係以合約所訂交易完成日前五天之最低收盤價為基礎。

四、因投審會未予同意原協議,A公司與B公司續於89年8月間訂立一修正合約。按該修正合約,A公司得以現金與所持有之B公司股票合計美金208,000千元與B公司成立—JV公司,次由此JV公司以現金與所持有B公司股票合計等值美金208,000千元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有形與無形資產。本協議中股票係以每股美金16元作價(當時市價每股美金12元),本項交易於90年1月3日由A公司交付所持有B公司股票13,000,000股如期依約履行。

茲將89年4月原合約與89年8月修正合約金額不同之主要原因加以說明如下:

1.按雙方所訂合約,如A公司併購B公司甲部門而取得交換實施授權後,仍遭該美國上市公司控告而負賠償責任時,B公司負有相對程度之返還責任;在修正合約中,應由B公司返還之責任金額下降,致使A公司應給付金額降低。

2.A公司於89年6月與該美國上市公司達成和解,增強其對B公司之議價能力。

3.原合約金額美金323,000千元係分四年平均支付,修正合約則為一次付清美金208,000千元,就考量現值因素,合約金額應有所下降。

五、在新成立之JV公司,A公司擁有99.4%之經濟利益(Economic -Interests)權,0.1%與0.5%分別由B公司與C公司所擁有;另A公司、B公司與C公司分別持有48%、50%與2%之表決權。

六、B公司甲部門結帳日(closing date)之有形與無形資產經美國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非A公司簽證會計師之國際會員事務所)鑑估為美金180,000千元。

七、A公司所購入之B公司股票,係由B公司新增額外發行,非自公開資本市場購入,且依美國法令規定,該股票於取得後一年內無法轉讓。此等股票後由B公司收回,並以減資予以註銷。

會計問題:

一、購入B公司股票與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是否可視為一筆交易?亦即A公司以購入B公司股票之實際成本列帳至90年1月3日JV公司設立日,並以該金額列為JV公司之股本。

二、若否,A公司應以何時點(原合約日,或修正合約日,或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格,作為其所持有B公司股票之評價基礎。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0段及第28段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如係以提供勞務或以其它資產交換者,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故JV公司以B公司股票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時,應按現金支付金額及所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合計數,或取得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二者較客觀明確者衡量。

三、本案所述JV公司以B公司股票換入B公司甲部門之各項資產,若係以B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為衡量基礎,則該股票應以協議達成並予公布之日(以下簡稱衡量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市價作為評價基礎,確定其公平價值。所謂一段合理期間通常僅為衡量日前後數日。惟嗣後若交換價格(即支付之股數或其他支付金額)依進一步或修正之協議而有所變動,則應以該變動日作為新衡量日重新就該股票予以評價。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92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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