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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27

內  容  索  引:

◎同意僑外資參與「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

◎經濟部第四屆「研發管理經理人班」,全國北、竹、中、南同步舉行開訓典禮暨全國大會師活動

◎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如期申報仍屬逾期申報,應加徵滯報金。

◎執行員工認股權證其差價應計入執行年度課徵所得稅

◎個人已執行員工認股權者仍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精  采  內  容:

◎同意僑外資參與「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

為配合本年五月三十一日「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證期會今日表示同意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持有國內債券、定期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且有避險需求者,得依據現行規範參與「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此項措施可擴大利率期貨市場的參與者,並深化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活化外資資金多元的運用,帶動國內期貨市場的發展;同時藉由提供國內外投資人公平競爭的期貨交易平台,讓國內期貨市場再度向國際市場拓展新的商機。

未來華僑及外國人參與「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其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之期貨契約所需原始保證金併入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相關規範請參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財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002188號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0527 證期會)

◎經濟部第四屆「研發管理經理人班」,全國北、竹、中、南同步舉行開訓典禮暨全國大會師活動

經濟部技術處主辦的第四屆「研發管理經理人班」,將於五月二十八日上午10時三十分假師大分部綜合館國際會議廳舉行開訓典禮。典禮由技術處處長黃重球博士主持,隨後並安排黃處長、中國生產力中心總經理張寶誠博士、及管理大師許士軍博士為現場來自全國一百三十多位研發主管,發表專題演講,主題分別為『我國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掌握關鍵趨勢經管致勝競局-企業宏圖擘畫之創新思維』、及『創新世紀的管理新典範從「規劃」到「願景」』。

「研發管理經理人班」是經濟部技術處主導的「產業技術研發管理專業人才培訓計畫」中主要的培訓課程。負責實際規劃及執行的中國生產力中心表示,該課程係配合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推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協助國內企業界提升研發技術人員研發管理的能力,從90年至今,每年的報名狀況相當熱潮,尤以今年招生更甚以往,超過220位學員報名。可見企業需要以創新、研發來開發出更精進、差異化、達到顧客潛在滿意的產品,更需要研發管理的手法來加快創新研發的速度,縮短產品商品化的時間。

而根據參加此培訓課程的學員表示,歷時180小時,長達四個多月的培訓課程,一路走來甚是辛苦,可是與工作結合之後,得到了不可多得的收穫,如在企業研發單位建立完整的產品開發流程管理、研發資源的重複使用、塑造良好的研發環境、及研發人員的士氣鼓舞等等。在質與量並重的前提下,今年度將培訓人數擴增為150位學員,在錄取的學員中,博士16名,碩士61名,學士39名,專科34名;在職位分布上,高階主管27名,中階主管106名,儲備主管17名,學員陣容堪稱堅強;而在課程設計上,更邀請產、官、學、研各機構的專家菁英來講授,以滿足學員學理與實務上的學習需求。

此次除了開訓典禮的舉行,亦利用全國學員齊聚一堂的機會辦理全國大會師活動,學員利用大會師的機會跨區交流及結識,執行單位規劃學員彼此互相熟悉與活絡的單元。另外,展開國際化活動第一場研討,邀請新加坡專家講授『產品生命週期管理在產品開發之應用』之課題,讓學員吸收國外專家的經驗及知識。

國內上課期間自五月至九月共計一百八十小時,分別在台北、新竹、台中、高雄舉行。除了國內上課,也規劃兩梯次國外參訪研修,7月11至17日規劃日本研發創新管理研修團,參訪研習重點:研發價值鏈。另一梯次將於9月18到10月2日規劃歐洲創新研發管理研修團,參訪研習重點:創新研發與技術管理實務應用,與德國最有名的工業大學阿亨大學(Aachen Universitat)內的Aditec研究所共同合作策劃進階研發創新管理課程,安排企業研發單位實地拜訪如BOSCH研發中心、汽車電機場,BAYER研發中心、自動化創新研發FESTO科技中心等企業。根據前幾屆回國學員表示、國外研發的做法很多值得借鏡之處,如穩健踏實的研發方式,事事求是的態度,研發團隊合作無間,當然也包括當地的人文風俗,企業研發工作環境,及參訪學習過程中,同梯次學員互動學習及共同研討,加深整體學習的效果等等都是讓學員回國後深植於企業內部(議程如附)。

新聞稿聯絡人:經濟部技術處林青海技正 電話:23212200轉132
新聞媒體窗口:經濟部技術處許苑娥研究員 電話:23212200轉147
(資料來源:20040527 經濟部)

◎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如期申報仍屬逾期申報,應加徵滯報金。

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如期申報仍屬逾期申報,應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法定期限內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如逾期未辦理申報,雖於該局催報前自行補報,仍應就其核定應納之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而申報之日期,原則上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惟若以郵遞方式,例外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國稅局說明,轄內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結算申報,該公司雖於五月三十一日繳完結算申報應納之稅款六百餘萬元,卻因疏忽而未將結算申報書寄送稅捐稽徵機關,至六月三日始至郵政機關寄送結算申報書,經該局依其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十滯報金六十餘萬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結算申報期限內繳納結算申報應納之稅款,應可認定已完成結算申報之程序,不應對其加徵滯報金,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仍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在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截止,請營利事業應儘快於期限內自繳稅款並辦妥結算申報手續,以免逾期而遭致處罰。
(資料來源:20040527 賦稅署)

◎執行員工認股權證其差價應計入執行年度課徵所得稅

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近年愈來愈多的國內企業採用給與員工認股權取代直接配股分紅來酬勞員工。員工配股現行規定是以股票票面價值歸課員工薪資所得;至於員工認股權應如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四月底已做出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的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而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指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公司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依規定行使認股權,如因未取得公司填發的免扣繳憑單或不知執行的差價,來不及在本(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各類所得結算申報者,應於本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二日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並檢附公司填發之「免扣繳憑單」及「九十二年度已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申報該筆其他所得,並以現金向金融機構繳納該部分所得之自繳稅款者,可免加計利息;逾八月二日始申報者屬逾期申報,須加徵利息;如完全未申報者,國稅局除補稅外還會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20040527 賦稅署)

◎個人已執行員工認股權者仍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個人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與現金型態之報酬尚無不同,均應於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公司如未訂定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或員工不具認購資格,則員工(包括子公司之員工)須透過市場,按市價購買,始得持有公司股票。今符合一定條件之員工在執行日行使該權利,即可按較當日市價為低之認購價格,取得相同之股票,且其來源係公司以發行之新股或購入之庫藏股支應,則其差額部分自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其課稅規定不應與現金型態之報酬有所差異。

  另查美國內地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非現金財產,應於取得該財產之實質受益權(substantially invested)時或取得財產時,將財產之公平市價與勞務提供人為取得該財產所付出價額間之差額,列報為所得。而所稱取得實質受益權,係指員工取得之財產已無被沒收風險(no risk of forfeiture)或可得自由轉讓(transferable)之任一條件成立之時。依照上開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取得非現金,例如有價證券之報酬,亦於取得有價證券時課稅,與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無不同。至於個人取得有價證券後,該有價證券價格之漲跌,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我國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與美國仍應課稅之情況相較,已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基於有所得即應依法課稅之原則,九十二年間已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者,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且考量作業需要時程,該部已規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業已發行認股權憑證且員工已實際執行權利之公司,准予兩個月寬限期間,俾利公司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稽徵機關補辦列單申報,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已行使認股權之個人,准其自部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亦即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前),依所得稅規定補報繳九十二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最後說明,員工執行認股,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個人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該部基於離職員工及海外子公司員工均得行使之考量,故未將該所得類別認定為薪資所得,以利徵納雙方作業。另九十二年度之所得依法應於本年辦理結算申報,並無追溯適用問題,有關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前執行認股權者不予課稅之建議,不宜採行。
(資料來源:2004052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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