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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獲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 為推動證券商發展成投資銀行,開放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為發展投資銀行短期業務放寬方案之一,本部金融局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分別核准元大京華證券及台證綜合證券兼營短期票券經紀及自營業務,將有助於證券商之長、短期利率商品更加齊全,以提供客戶完整之金融服務。另尚有兩家證券商申請案正由本部金融局審查中。
據瞭解短期票券買賣計有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國庫券五種,其中以商業本票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交易為主,依據中央銀行九十二年度統計資料,短期票券買賣總金額總計約四八.九兆元,計有六十九家票券商,平均每家約0.七兆元。 (資料來源:20040427 證期會) ◎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再鬆綁 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放寬併購方式、簡化流程。未來企業可選擇併購其他企業的單一部門或某部份財產,不需全數承受被併購企業其他部門財務問題。資本總額90%以上的子公司,也可與母公司簡易合併,合併契約僅需由董事會同意即可,無需經股東會議通過,可大幅節省合併時間。
此次修正條文總共21條,修正項目除放寬併購方式之外,也修正發行新股規定以及所得稅申報方式。
根據新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的營業或財產,得排除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員工及原有股東優先承購權。至於發行公司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營業或財產時,股東會決議的門檻,也由過去發行股數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門檻,改為出席股東門檻降為二分之一,但表決權則提高為三分之二,以杜絕爭議。
在所得稅申報方面,增訂母子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未來母子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合於規定之子公司,都必須一體納入合併申報,而且一經選擇合併申報就不能變更。經過核准變更採取分別申報者,從變更年度起連續五年內都不能再選擇合併申報,以防規避租稅。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520後政府可望初步開放陸資來台 財政部常務次長張秀蓮表示,財政部目前正在訂定大陸銀行來台設辦事處審核標準,並已徵得陸委會同意。520之後,政府可望初步開放陸資銀行來台。現在已有招商銀行、工銀亞洲、上海浦東發展及福建興業銀行等四家銀行,表達來台設點意願。
財政部官員指出,目前台灣地區銀行到大陸設立辦事處,採家數限制,以大型銀行為優先開放對象,未來大陸銀行來台設立辦事處,也以大型者為優先,初期也將設有家數限制。
繼第一階段大陸銀行設立辦事處後,財政部研擬在第二、三階段,將大陸地區銀行來台設立辦事處升格為分行,國銀可赴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國內銀行與證券業也可以參股方式投資大陸金融業,投資持股比率限制在25%以下等。至於何時可啟動第二、三階段開放政策,則視第一階段開放成果而定。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金融資產之定義為何?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預付費用等資產科目,應分類為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 A:1.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中之規定,金融資產係指現金、表彰對其他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使企業能自另一方收取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按潛在有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其他金融商品之合約權利。
2.依國際會計準則(IAS) 32號 「金融商品:揭露與衡量」應用指南(application guidance) 規定,說明前述資產之分類如下:
(1)現金:亦稱為貨幣,係代表買賣雙方間交換之媒介,且因而為所有交易於財務報表上衡量及認列之基礎,故現金為金融資產。
(2)銀行存款:係代表存款人從銀行中取得現金之合約權利,故銀行存款為金融資產。
(3)應收帳款:係代表於未來收取現金之合約權利,故應收帳款為金融資產。
(4)存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此等資產具有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流入之可能性,但不具有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現時權利,故存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並非金融資產。
(5)預付費用:其未來經濟效益為商品或勞務之取得,而非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權利,故預付費用並非金融資產。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Q:證期會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財證六字第0920137100號函規定,企業所發行員工認股權證之給與日或修正日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含)以後者,即應適用本會之相關解釋規定,則給與日在九十二年底以前之員工認股權計畫,未來於那些情況下將被視為修正日係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而須自修正日開始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處理? A:給與日在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前之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若不符合下列所述無須調整之情況,即視為修正先前之計畫,並應開始依本會所公布之解釋函規定處理:
1.公司採公平價值法處理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者,其計畫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產生變動,且該行使價格之變動係依反稀釋條款所自動調整者。
2.公司採內含價值法處理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者,其計畫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或兩者皆同時變動),則在非為促使員工提前符合認購條件而修正認股選擇權之條件,或延長認股選擇權之預期存續期間下,於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時,公司不需調整原先所認列之酬勞成本:
(1)變動後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並未大於變動前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
(2)認購價格對市場價格之比率並未降低。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決算之累積虧損,依公司法辦理減資消除時,嗣後編製之財務報表,其每股盈餘是否應予以追溯調整? A:有關公司決算之累積虧損,依法辦理減資消除,即減資以彌補虧損,其性質類似股票反分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19段之規定「流通在外股數若因無償配股(保留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或員工紅利轉增資)、紅利因子(如新股認購權利可能包含之紅利因子)或股票分割而增加,或因反分割、減資以彌補虧損而減少,計算加權流通在外股數時應追溯調整。」,故每股盈餘應予以追溯調整,以求財務報表表達具比較性。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NEWS: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修訂發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與個別財務報表」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於2004年第一季修訂發布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與個別財務報表」(以下簡稱IAS27)。該公報取代原先於2000年所發布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及投資子公司之會計處理」,及解釋函(SIC Interpretation)第33號「合併與權益法下之潛在表決權及業主權益之分攤」,並鼓勵提早適用。
茲說明修訂前後公報之主要差異如下:
1.適用範圍及公報名稱之修正。
2.增列母公司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情況。
3.增訂暫時性控制子公司不得編入合併財務報表之條件: (1)預計於十二個月內處分,且(2) 正積極尋找買主。
4.合資資本組織、共同基金、單位信託(unit trusts)或其他類似個體如有投資子公司者,亦應依本公報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5.子公司具長期限制而明顯無法將資金移轉予母公司者,須併入合併財務報表。
(1)服務資產應依相關不動產之主要風險特性分為若干群組。此等風險特性可能包含不動產用途(例如,不動產為商業辦公大樓、購物中心、住宅或其他)、規模、創始日、期間及地理位置。
(2)每一群組服務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應依群組別比較,並依各群組分別認列「服務資產減損損失」及「備抵減損損失」。未認列為服務資產者,其公平價值不得列入減損之衡量。
(3)已提列「備抵減損損失」者,若市價回升時,應於「備抵減損損失」貸方餘額內認列回升利益。
6.在判斷是否具控制能力時,須考慮當時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例如可轉換特別股或可轉換公司債)。
7.原公報對於會計政策之一致性採用訂有例外條款,現刪除之。
8.原公報規定少數股權應於負債與母公司股東權益外獨立列示,修訂後公報則規定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並與母公司股東權益分別列示。
9.企業選擇或依當地法令規定發布個別財務報表者,須依成本或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商品:認列與衡量」之規定,記錄對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其他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即修訂後公報刪除原公報可採權益法處理之規定。
10.母公司若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商品:認列與衡量」規定,記錄未併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則於編製個別財務報表時,應對該未併入之子公司投資採相同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uditing)545「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簡介(二) 為有助於了解國際審計準則545「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本期擬就該準則之相關基本原則說明如下:
1.查核人員及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
(1)查核人員須取得有關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係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足夠及適切之證據,然查核人員往往可同時由其他查核程序取得有關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證據。
(2)管理階層之責任係於財務報表中決定公平價值之衡量與揭露。為達成此目的,管理階層須建立決定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會計及財務報導程序、選擇適當的評價方法、辨認所採用之重要假設並予適當佐證、進行評估(valuation)並確保公平價值衡量之表達與揭露係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2.公平價值衡量之基本性質
(1)公平價值衡量中固有之不精確性
公平價值之衡量係以估計為基礎,特別是無法取得確定合約之現金流量或市場資訊時,通常使公平價值估計中之未來現金流量金額及時間均具不確定性。此外,當未來情況、交易或事件之結果不確定,且將隨時間經過而改變時,公平價值之衡量也可能以前述未來情況、交易或事件之假設為基礎。查核人員係基於查核時可取得之資訊考量此等假設是否合理,但不對未來情況、交易及事項之預期負責。若因某一項目之不確定性或缺乏客觀資料,而無法合理估計公平價值,查核人員應考量是否須修正查核報告。
(2)公平價值衡量之基本假設
公平價值之衡量係假設企業繼續經營,且無清算、縮減主要營業範圍或從事不利條件交易之意圖或需要。因此,公平價值將不致為強迫交易、非自願性清算或拋售下之金額。惟受查者決定資產或負債之公平價值時,仍應於不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下,進一步考量其當時經濟及營運狀況之特殊性。
(3)資產及負債之特性
某些資產或負債之公平價值衡量相對較簡單,例如,在活絡且公開市場之資產買賣,於實際交易發生時即提供公平價值一立即可得且可靠的資訊。對於沒有活絡市場或獨有的特性之資產或負債(例如,投資資產或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則公平價值之衡量因須估計而相對較為複雜。公平價值之估計可以透過評價模式(如未來現金流量模式)或專家的協助(如獨立鑒價人士)。
(4)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
公平價值之衡量與揭露將因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範或詳細程度而有所不同。目前各國規定不一,而ISA對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亦未對特定資產、負債、交易種類及產業特性予以明確規範。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註銷子公司所持母公司股票之相關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A公司與B公司原為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關係企業,其中A公司轉投資B公司30,000股,持有B公司股份30%,帳面值為$600,000,帳列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計列。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A、B兩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新設成立甲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依轉換決議,A公司及B公司之每1股股份可分別換得甲公司1股及0.5股之股份。
另,甲公司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以向銀行借款$1,000,000之方式購入C公司所發行流通在外之全部股份100,000股,持股比例100%。
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台財證(六)字第111467號函之規定「金融機構原係持有其他參與轉換金融機構之股份,嗣因辦理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應維持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至金融控股公司則應依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之規定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因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得於三年內轉讓所持有股份予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員工,或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作為股權轉換之用,或於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賣出。屆期未轉讓或未賣出者,視為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A公司原持有B公司股票(採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於轉換成甲公司股票後,因擬於市場上陸續處分所持有甲公司之股票,且依上述規定,故將帳列所持有甲公司股票由長期股權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而甲公司則依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之規定,將A公司持有自己股票部分,重分類列為庫藏股處理。
會計問題:
一、今甲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經向主管機關核准註銷A公司及C公司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其中並支付現金$250,000予C公司,則其會計處理為何?
二、承上所述,因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方成立,其於編製九十一年度合併現金流量表時,究應以各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股份轉換基準日之該日各會計科目之餘額,作為合併現金流量表編製之基礎?或可因實務上合併子公司家數過多,且有期間區分之困難,可以全年度,即各子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之各會計科目之餘額作為合併現金流量表編製之基礎?
會計處理分析:
一、若甲公司未支付相當對價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註銷A公司所持有之甲公司股份,則應視為A公司辦理減資並以所持有之甲公司股份退還甲公司,甲公司再以所取得之庫藏股票辦理減資,故甲公司應先借記庫藏股票,貸記長期投資,再以庫藏股票沖減相關股東權益項目。
二、若甲公司係於支付現金後,經主管機關核准註銷C公司所持有之甲公司股份,則應視為甲公司購回庫藏股票,再以所取得之庫藏股票辦理減資,惟因C公司賣回甲公司股份所產生之處分短期投資損益,實質上係庫藏股票所產生,故於採權益法認列對C公司之投資損益後,應將該部分之投資損益轉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三、另甲公司向銀行借款購入C公司後,於取得C公司年度編製合併現金流量表時,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29段規定處理:年度中取得子公司多數股權者,應以取得多數股權日之子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作為合併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基礎。亦得視為期初取得子公司多數股權,以年初之子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作為合併現金流量表之編製基礎,再於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下,扣除實際取得多數股權日前之子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差額。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及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42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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