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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2/27

內  容  索  引:

◎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新聞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自三月一日起實施

精  采  內  容:

◎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再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向該處詢問,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再移轉是否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額百分之四十。該處特別說明,修正土地稅法後,配偶贈與土地減除的改良土地費用,並不包括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
  稅捐處指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持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增繳之地價稅,可以申請減除或抵繳,如果土地是經過重劃,也可以減徵稅額百分之四十。其中改良土地費用依據稅法規定,包括已繳納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該處再說明,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受贈人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應該以贈與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沒有減徵稅額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資料來源:2004022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新聞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自三月一日起實施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會表示,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院台秘字第○九二○○六九五一七號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條文,將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該修正條文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一定金額以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部分,經濟部已會商有關單位訂定為美金二十萬元,同時並擬妥相關申報書表,自三月一日起正式受理申報。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會表示,為符合申報簡便迅速之精神,只要台灣地區台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實際投資金額在美金二十萬(含)以下,僅需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表」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臨櫃或通訊方式申報,即可獲得申報證明書,申報表可逕自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下載。對於採臨櫃方式申報者,簡易之案件並能當場核發該申報證明書。投資人取得本會核發之證明書可憑以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款匯款事宜,或依相關規定,申辦小三通。
(資料來源:20040227 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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