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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6/27

內  容  索  引: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並自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策略性交易需求,得借入股票;並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精  采  內  容: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並自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自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本次修正之三大主軸包括興利、程序簡化與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等。在興利方面,主要為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QFII)參與借券市場之依據,對於促進國內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並擴大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有極正面助益。

自前次(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來,迄今逾二年,期間該會已持續就各項外資管理措施及僑外資投資範圍之合理性進行檢討與放寬,茲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全面就「管理辦法」進行檢討與修正。

本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禁止僑外投資行為之除外規定,俾保持彈性規範,以使日後規劃擴大外資參與我資本市場層面時(如ETF、借券制度等)有所依據;(二)刪除僑外資在台僅限開設一戶新臺幣帳戶及向證券商提供之委託紀錄應以「書面」為限之規定,並全面實施「三合一帳戶」(即將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專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專戶及海外股票出售專戶與一般投資專戶合併)暨取消外資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告規定;(三)配合現行實務與管理需要,修正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本次修正,在放寬僑外資得以於保管機構以外之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方面,可簡化外資交易程序及降低交易成本;在推動實施「三合一帳戶」方面,可簡化過去外資須開立各種不同帳戶之作業程序及避免合併控管三種帳戶部位易生錯帳之困擾;而取消外資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則可降低外資證券投資之作業成本。

綜上,此次「管理辦法」朝興利修正,將使我國對僑外資證券投資之管理邁入嶄新的紀元,亦即QFII參與借券市場後,其對國內證券市場之投資,將從以往的單純買賣交易,進一步提升至多元化的策略性交易,而QFII在市場上的操作亦將朝專業化與精緻化的方式,帶動國內證券市場之活絡化與金融深化。未來本會仍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暨兼顧金融及外匯市場穩定之原則,繼續就外資管理措施進行檢討,以期在給予外資更多投資便利之同時,進而提升外資對我整體市場發展之貢獻度。
(資料來源:20030627 證期會)

◎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策略性交易需求,得借入股票;並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一、 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策略性交易需求,得借入股票,並以其國內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及「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借入股票之策略性交易需求,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海內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海外發行之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套利、避險及認購權證之履約行為。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交易型態屬議借方式者,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以其在國內之現金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為限;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出借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保管。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借券賣出所得現金及以議借交易型態借券人提供之現金擔保品,非屬該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匯入之「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申請結匯。

四、 保管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之庫存資產總額表,應增加四個資產負債科目,分別為「應收有價證券|借券」、「存出借券保證金」、「應付有價證券|借券」及「存入借券保證金」。

五、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3062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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