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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1/27

內  容  索  引:

◎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

◎欠稅,當心被拘提管收或被強制處分

精  采  內  容:

◎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

放寬全權委託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私募之有價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私募之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
(資料來源:20021127 證期會)

◎欠稅,當心被拘提管收或被強制處分

一般民眾誤解滯欠稅捐等到官司確定後才繳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當復查決定後有應納稅額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原處分執行不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即稅捐稽徵機關會在復查決定後重新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若改訂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二,一為對人的拘提、管收或限制居住,實務上僅限制欠稅人出境;二為對物的查封、拍賣、強制管理、扣留,凡是不動產、動產及薪資均可能被依法強制執行。
  如何才能避免人被拘提、管收或財產被強制執行?有二種處理方式,一為繳清欠稅款,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可以申請分期繳款;二為提供擔保,以黃金、外幣、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定期存單提供擔保,擔保品不限於欠稅人所有。惟如為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品時,須先至行政執行處另立擔保書後始准予受理。
(資料來源:2002112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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