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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七年。
該局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結算申報之規定,並未排除小規模營利事業之適用,小規模營利事業仍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使用簡易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如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依據同法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為七年。
該局籲請各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務請依稅法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2072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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