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所得人扣取稅款,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稅款繳交給國庫,即使事後主動補繳,也不能適用免加徵滯納金的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向所得人扣取稅款,卻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將稅款繳交給國庫,即使事後主動補繳,也不能適用免加徵滯納金的規定。
該局指出有少數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扣繳稅款,但在向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扣繳稅款時,卻要求國庫收款人員,只補繳利息免繳滯納金,造成收款人員困擾。這種逾期繳納扣繳稅款者,並不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僅加計利息之規定,仍應按逾期繳納天數加徵滯納金。另對於已經扣取稅款,卻沒有依規定期限繳交國庫的扣繳義務人,已涉嫌侵占稅款情事,如經稽徵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後查明屬實者,將會受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雖得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但仍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其未在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才自動補報者,仍然要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的行為予以論罰。 (資料來源:20020627 賦稅署) ◎重購自用住宅五年內移轉要追退稅款 為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的經濟負荷,土地稅法特別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稅法上亦明文規定,如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須補繳退稅款。
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稱另購土地「移轉」包括了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五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如果違反規定,仍要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五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要依法補繳退稅款。但若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辦理繼承者,則不須補繳退稅,惟繼承人若在原管制五年的期限內,再行移轉或改變其他用途者,仍須補繳退稅款。
節稅有理,退稅開心,補稅傷心。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呼籲民眾,如有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五年的管制期限。 (資料來源:2002062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有關 函詢「未使用土地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評價疑義」乙案 一、來函所述土地因辦理地目變更,無法供正常營運使用,依本會(87)基秘字第177號函規定,列於其他資產項下,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評價。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62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