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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證券金融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規定 一、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左列為限:
(一)原有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二、出租之閒置資產仍應計入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九0)台財證(四)第000四八一號函所定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
三、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契約訂定五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二)出租理由說明書。
(三)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四)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四、出租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五、閒置資產之出租以三年為限,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資料來源:20020527 證期會) ◎個人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邇來個人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案件有逐漸增加之趨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核發現,地主誤認為法令已有修正放寬,或常稱其不知需辦理營業登記而被處罰鍰。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再度重申:個人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此類案件房屋興建完成後如未立即出售,雖暫免報繳營業稅,惟稅捐稽徵處均予以列管、登記。所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呼籲,凡有此類情形之地主,應即向所轄之稅捐分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527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訂定證券金融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規定 一、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左列為限:
(一)原有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二、出租之閒置資產仍應計入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九0)台財證(四)第000四八一號函所定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
三、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左列文件,於契約訂定五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二)出租理由說明書。
(三)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四)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四、出租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五、閒置資產之出租以三年為限,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資料來源:2002052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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