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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所發給之加班費,應注意保存相關事證資料,以備稽徵機關查核認列。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所發給之加班費,應注意保存相關事證資料,以備稽徵機關查核認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加班時數男性員工在四十六小時,女性員工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者,支領之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前述延時加班所發給之加班費,除應有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外,尚應有加班紀錄(如打卡之卡片、加班簽到簿等),以憑認定。該局於查核時,常發現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卻無法提示加班記錄或加班時數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標準,而被轉列為薪資支出,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及減少勞資雙方之爭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加班情事,應注意有關紀錄之保存,超過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標準部分,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按薪資支出列帳。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採用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其扣報繳資料如有左列四種情形,應分開採用人工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欲採用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明(九十一)年仍可比照往年,向該局任一稽徵所辦理申報,惟仍須檢附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媒體檔案遞送單、中英文檔案磁帶或磁片或光碟片及事務所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等相關資料供該局稽徵所查核。
國稅局說,各扣繳單位如其九十年度扣報繳資料有下列四種情形者,應將該項資料分開採人工申報,而不得列入媒體申報資料檔中。請各扣繳單位申報時特別注意。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
二、合於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所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三、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四、申報單位無法提供所得人中文資料。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係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各機關、團體、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本(九十)年度發給員工補助費,與本機關、團體、事業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團體、事業薪資所得扣繳,應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惟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明年元月須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說:前揭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應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發給時可免扣予扣繳,但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各領取補助費之員工應於明年申報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受領之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主張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必須依法如期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往年的經驗,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收到該局核發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稅額繳款書,甚至收到違章罰鍰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錯失採用列舉扣除額節稅的機會,而懊悔不已。
國稅局說,有些納稅義務人僅自行就其符合節稅的要件,核算個人綜合所得稅後無應自行繳納稅額即未予申報。但是,因為所得稅法中可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必須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主張扣除,國稅局才會依其檢附的證明文件核認。如果未申報主之張前述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則僅能依標準扣除額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雖已逾申報期限,在國稅局核定前,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補申報,還可適用;兒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即將展開核定開徵作業,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達應自行繳納稅額之所得或前述情形仍未申報者,請趕快向所轄稽徵所補申報,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相關課稅問題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原則上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惟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非屬以贈與論之情事,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一實例說明:甲君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移轉持分土地予其兄嫂乙君,經查雖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惟其主張確屬有支付價款之買賣案件,並提出雙方買賣私契及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等付款之匯款單以及買受人乙君資金來源係屬出售另一筆土地之所得及契約書等供核。經國稅局查核屬實,與首揭稅法規定相符,即非屬贈與,故毋須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二親等以內(包括姻親)財產之移轉,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國稅局會依法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因此,民眾如有財產之買賣,應妥善保存其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頂樓出租之租賃收入扣除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之頂樓出租供行動電話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出租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得適用各該年度財產租賃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該局並表示,目前固定資產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標準,除土地出租外,其餘為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三;目前稽徵實務上常見之固定資產出租標的為個人出租房屋,所稱房屋應包括房屋之結構體在內。該局特提醒納稅人注意,頂樓應屬房屋之一部分,頂樓出租之租賃收入可依前述規定扣除其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如因違約而支付違約金,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如因違約而支付違約金,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房地產作為辦公大樓,支付之款項中,除建築物成本外,尚包含延遲付款之違約金一百餘萬元,由於該違約金係屬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列入購買固定資產之成本,因此該局予以轉正並補稅二十餘萬元。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之違約金,並不包含購置不動產因違約而支付之違約金,希望營利事業注意!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應如何申請核發證明及辦理退還已納貨物稅? 某公司詢問: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應如何申請核發證明及辦理退還已納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申請退稅者,應在該設備安裝完成後,由廠商(工程安裝廠商或設備進口廠商或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工廠均可)向裝置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之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表示,如裝置之主機部分供空調使用,部分供生產機械設備使用,國稅局實地查核時會依據冷凍水使用量,所占比例來計算核發證明。國稅局特別呼籲轄內廠商,如有前述申請案件,請逕向該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工廠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驗核發證明。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發生,則仍需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發生,則仍需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於日前查核遺產稅案件中,查獲被繼承人陳君於死亡前五個月,將本身之定期存款,計二千餘萬元解約,並轉入其配偶之銀行帳戶,但未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遺產稅五百餘萬元,並處一倍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上揭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情事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受贈之財產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1112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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