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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9/26

內  容  索  引:

◎問:營業稅申報期限,公司仍無錢繳稅時應如何處理?

◎訂定「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精  采  內  容:

◎問:營業稅申報期限,公司仍無錢繳稅時應如何處理?

答:經詢問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仍未完成繳稅,可填寫承諾書,於三十天內完成補繳,並加計滯報金、怠報金;若逾三十天仍未能繳交,則依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最高處以3萬元之罰鍰,並限期補報;切誤因沒以錢繳稅,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處漏稅額1-10倍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第50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資料來源:200809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訂定「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工知字第09700792232號
訂定「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定,核發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以下簡稱認定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公司申請核發認定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三)國內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至少在二個境外國家辦理登記之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其中大陸、香港及澳門視為同一個國家地區。
(五)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六)營運範圍涵蓋統籌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制定、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九項營運活動之三項以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營業收入淨額之計算,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間或國外關係企業相互間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及勞健保清冊,以資證明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二十五人。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資證明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五億元,及國內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三)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以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記之相關文件。
(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以資證明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公司應檢送最近一年前項所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證。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九項營運活動之營運範圍認定原則如下:
(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須從事下列第一目、第二目及其他目業務合計達三項以上:
1、主導分配公司全部對外接單事宜,且其直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部接單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2、統籌訂定公司之長期經營決策。
3、依據經營決策,決定國外關係企業預算額度。
4、依據國外關係企業提報相關營運資料,擬定或調整經營決策。

(二)掌控智慧財產管理,須從事下列第一目及其他目業務合計達三項以上:
1、規劃及執行對於國外關係企業智慧財產授權政策。
2、設有獨立之智慧財產管理部門。
3、有專任人員規劃與執行智慧財產管理工作。
4、訂定智慧財產管理與運用制度。

(三)掌控財務管理,須從事下列各目業務二項以上:
1、訂定國外關係企業投資策略,並擬訂及執行相關管控、盤點及稽核等制度。
2、決定國外關係企業主要之籌資活動。
3、訂定國外關係企業之收支管理制度,並統籌調度管理。

(四)掌控國際採購,須從事下列各目業務二項以上:
1、訂定國外關係企業採購政策、採購程序及交易條件,並掌握成本、品質及生產時效。
2、統籌選擇國外關係企業主要原材料或零組件採購廠商。
3、統籌選擇國外關係企業主要生產設備採購外包廠商。

(五)掌控市場行銷,須從事下列二項業務:
1、核定國外關係企業行銷據點預算額度。
2、訂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行銷策略或方案,並統籌規劃其行銷活動。

(六)掌控後勤支援,須從事統籌規劃國外關係企業資訊系統之設置並提供訂單處理、採購作業、物料管理及財務管控分析等相關服務。

(七)掌控人力資源政策訂定,須從事第一目、第二目及其他目業務合計達三項以上:
1、派遣人員常駐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2、提供國外關係企業管理及研發人才培育之服務。
3、統籌規劃國外關係企業人力資源及人力經費總預算。
4、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高階主管人選。
5、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企業集團研習訓練中心。

(八)掌控核心技術或產品之研究開發、設計或工程技術,須從事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及其他目業務合計達四項以上:
1、該公司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設計經費占該公司營業額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點三,或該公司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研發設計經費平均每年不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2、該公司近三年於中華民國境內聘僱之研發設計人員數平均不低於十人。
3、提供國外關係企業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相關服務。
4、統籌規劃公司全體研發設計或工程技術開發之政策與分工策略。
5、訂定研發設計或工程技術開發專案成立之決策並督導執行。

(九)掌控新產品或高附加價值之生產,須從事訂定生產製造跨國分工策略,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所有生產,或從事新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生產。

五、公司應檢附企業運總部認定函相關申請書表及第三點規定經會計師簽證之證明文件一式三份(如附件),向本局申請核發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六、本局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核發認定函,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公司說明。
申請公司所營事業涉及非本局主管之產業,由本局會同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共同審查。

七、本作業要點核發之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八、本作業要點發布前已取得本局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視同本作業要點核發之認定函。
(資料來源:20080926 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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