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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3/26

內  容  索  引:

◎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消除之疑義

◎土地徵收之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側流交易未實現損益消除之會計處理疑義

◎建設公司就銷售個案提撥商店街展業基金之會計處理

◎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須申報財務報告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精  采  內  容:

◎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消除之疑義

Q:
(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之股權,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 由乙公司開發成購物中心後營業。

(二)甲公司出售該筆土地獲利十億元。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之規定,前述順流交易應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消除,惟因乙公司購入土地後並不出售,而是開發成購物中心後招商經營,試問甲公司之損益實現點為何?

A:由於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40%,故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公司獲利十億元,係屬順流交易所產生之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及本會民國87年9月3日(87)基秘字第179號函釋之規定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消除,該筆未實現損益應俟乙公司出售該筆土地時,方可轉為已實現處分資產利益。
(資料來源:20080326 會計人電子報238)

◎土地徵收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工廠用地因被政府機關列入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範圍,而被函知可取得該等土地按徵收時公告地價之徵收補償地款,並經政府核准於開發完成後發給抵價地。該甲公司土地所有權業已移轉於政府機關,惟遷廠事宜涉及重大,故在一段期間仍獲准在原廠地繼續生產作業。

試問:公司預計開發完成取得抵價地係三年以後情事,故公司帳上是否可將該等土地帳列成本轉列為按徵收時公告地價核計之應收抵價地權利,且認列被徵收損益?其認列時點為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商業實質且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則該固定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因此甲公司應俟土地所有權已移轉於政府機關時,以公平價值作為應收抵價地權利衡量基礎,並認列損益。
(資料來源:20080326 會計人電子報238)

◎長期股權投資側流交易未實現損益消除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70%及B公司80%股權,而A公司投資C公司90%股權,B公司投資D公司85%股權,惟A公司未持有D公司,B公司亦未持有C公司。

二、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70%及B公司80%股權,而A公司投資C公司30%股權,B公司投資D公司85%股權,惟A公司未持有D公司,B公司亦未持有C公司

前述二例來看,C公司與D公司若有銷貨交易產生,則其交易是否應消除,如應消除,如何消除?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5段規定,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時,對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間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消除方法如下:

(1) 若投資公司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則各被投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按投資公司對產生損益之被投資公司約當持股比例消除。

(2) 除上項投資公司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之情形外,各被投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按投資公司持有各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消除。

故就問題一而言,甲公司對A、B、C、D公司均擁有控制能力,可控制該交易之發生與否,故應按甲公司對產生損益之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消除(即若C公司售予D公司,則消除比例為90%×70%)。

就問題二而言,甲公司對A、B、C、D公司並非均擁有控制能力,無法控制該交易之發生與否,故應按甲公司持有各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消除(即若C公司售予D公司,則消除比例為85%×80%×30%×70%)。
(資料來源:20080326 會計人電子報238)

◎建設公司就銷售個案提撥商店街展業基金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係一上市建設公司,其因建設一工程個案,為促進該 工程商店街之發展與繁榮,遂與客戶簽訂一「商店街規劃管理契約」,契約中規定由甲公司提撥兩筆定額款項基金。第一種係為「商店街展業基金」,主要用途為統籌整個社區商店街開業時之廣告費用及整體業務推展費用,此項基金存管於甲公司,由該分區管委會協同管理公司擬定計畫,經甲公司核定始得動支。第二種基金為「共同管理基金」,主要是作為社區之公共設施等重大修繕及共同利益、管理、維護事項之用,此項基金設立專戶,由該分區管委會統籌運用。

試問

一、甲公司支付之商店街展業基金是否做為該銷售個案之工程成本或者為推銷費用?

二、假設於銷售個案完工時上述基金尚有部分未支付(使用),是否亦應將未支付(使用)部分列為個案成本或推銷費用,並估列應付款項入帳?

A:
一、甲公司為銷售房屋所提撥之「商店街展業基金」,其性質與推銷費用較類似,故應以推銷費用認列。

二、若甲公司依契約規定須提撥定額款項做為「商店街展業基金」,則應於義務確定時一次列為推銷費用並認列應付款項。

三、基於費用與收入配合原則,前述之展業基金若經判斷後係屬建設公司專案銷售之推銷費用,由於其銷售效益雖已發生,惟收入尚未實現,故推銷費用得予以遞延,俟該效益產生之收入開始(全部完工法)或分期(完工比例法)認列,再分攤於已銷售戶數之中。

四、至於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立及提撥之公共基金,乃屬必要之成本,故應列為建造成本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20080326 會計人電子報238)

◎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須申報財務報告

會計師法規定,新組織型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變更登記,且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金管會日前即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與變更登記事項要點」、「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及配合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予以落實。未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也將比照上市櫃公司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四大財務報表;且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也應揭露附註及附表相開內容,包括組織概況、董監名單、股東變動、業務分析、資金運用、責任保險投保情形、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以及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等。
(資料來源:20080326 會計人電子報238)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70012633號
一、 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63791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資料來源:2008032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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