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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1/26

內  容  索  引:

◎聯貸主辦費用是否可資本化或分年攤銷。

◎納骨塔業於出售塔位時,其損益計算方式之疑義。

◎投資公司出售證券損益之表達。

◎母公司資產出售於三年內由子公司買回之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及有關調整「資本公積」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聯貸主辦費用是否可資本化或分年攤銷。

Q:若為籌措購買土地進行開發建造所需資金(屬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需專案舉借聯合貸款之主辦費,其金額龐大,且為該項聯合貸款之必要支出,營建期間並無收益,企業對此聯貸之主辦費應如何入帳?

A: 企業應於原始認列此金融負債時加計聯貸主辦費,續後並以有效利率攤銷衡量所取得之金融負債,認列相關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80126 會計人電子報230)

◎納骨塔業於出售塔位時,其損益計算方式之疑義。

Q:納骨塔業於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時,其出售塔位之相關成本是否應包含土地成本?

A:就財務會計觀點,納骨塔經營業者出售塔位,買方取得塔位永久使用權且可自由轉讓,雖然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但賣方對該土地已無再開發使用之權,且納骨塔出售塔位之收入,已隱含出售土地收入在內,基於成本收入配合原則,土地成本應包含於出售塔位之相關成本中。
(資料來源:20080126 會計人電子報230)

◎投資公司出售證券損益之表達。

Q:「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商之自營部門或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時,則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損)列示。「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亦規定,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按投資公司之業務性質與證券商之自營部門相類似,是否應採用相同之表達方式?

A:投資公司之損益表以表達淨資產因投資活動而增加或減少之結果為目的,故其出售投資證券損益在損益表中宜以淨額法表達。但為提供更完善資訊予財務報表使用者,宜按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分類,分別附註揭露其證券出售收入與證券出售成本之總額。
(資料來源:20080126 會計人電子報230)

◎母公司資產出售於三年內由子公司買回之疑義。

Q:甲公司係一建設公司,於民國95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且於該年度認列相關售屋損益;嗣於民國96年間,原買主因考量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且利息負擔過重,請求甲公司以低於原購買價款百分之五的金額買回或代尋買主,經甲公司評估其投資效益,決定由其子公司於96年度將此房地買回。甲公司對此交易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於民國95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期後因原買受人要求而由子公司買回,若原出售房地屬正常銷售行為,則子公司於民國95年買回時,應視為95年度之銷貨退回;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售屋損益自始即未實現,應重編出售年度財務報表。

二、前項所述之處理應於提供民國95年度財務報表時為之,若於95年度未作適當處理,則屬會計錯誤,應追溯重編95年度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80126 會計人電子報230)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及有關調整「資本公積」之疑義。

Q: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所述「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前述之「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是否僅能調整由同一筆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

二、投資公司持股比例恰為百分之五十時,究應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抑或採權益法評價?

A:

一、適用第五號公報第50段時,應調整之資本公積係針對該長期投資,抑或就帳上由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總餘額,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惟應維持一貫之原則。

二、持股比例恰為百分之五十時,依第五號公報規定,應採權益法評價,至於有關合併報表之編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80126 會計人電子報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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