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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5/26

內  容  索  引:

◎廣告費於編製期中報表時之會計處理。

◎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上應收票據之會計處理。

◎股東借用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貸時,公司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廣告費於編製期中報表時之會計處理。

Q: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可否先預估全年將發生之廣告費,並平均認列?

A:廣告支出宜視其效益是否及於以後期中期間,以決定應否遞延。原則上不得將全年度預估之廣告費用平均分攤至各期期間,但廣告計畫與銷售安排有明確關係者,為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得按各期銷貨金額估列廣告費用,並於會計政策中敘明。每期實際發生之廣告費與預估數之差額,應於期中報表日依其性質認列為應付廣告費或預付廣告費。會計年度結束日應付或預付廣告費如有餘額,應沖轉廣告費。
(資料來源:20070526 會計人電子報195)

◎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上應收票據之會計處理。

Q:非公開發行公司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上應收票據是否應按現值評價?

A:因營業行為取得之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距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而一年期以上之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70526 會計人電子報195)

◎股東借用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貸時,公司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之股東乙提供其私人之擔保品,借用甲公司名義向丙銀行申請貸款。丙銀行核貸後,將款項撥入甲公司帳戶。甲公司將該款項列為暫收款,旋即轉帳予該實際借款之股東乙個人,而甲公司借款當年度之帳載及財務報告中均列甲公司該年度之銀行借款為「零」。甲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否免列該筆銀行借款為負債?

A:一、該筆銀行借款如同時符合下列情況,則可認定其經濟實質為該提供擔保品股東之借款:

1.該股東以其個人信用及(或)擔保品足以向銀行取得貸款,惟因恪於法令不可抗力因素致該股東無法或無意以自然人名義而須以法人名義申貸。
2.所取得該筆銀行借款自始即全數撥交該股東;公司未曾運用該筆資金。
3.該筆銀行借款之利息由該股東負擔,且公司並未賺取利息差額。
4.該筆銀行借款由該股東負責清償。
5.該股東為該銀行借款之保證人,其保證債務之範圍包括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6.該股東所提供之擔保品,足以抵償該筆銀行借款及其他從屬之負擔。

二、如實質為股東之借款,則公司資產負債表得免列該筆銀行借款,但該提供擔保品之股東為實質關係人,公司應依照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揭露該借款之性質、金額及擔保品,並應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考量是否有須入帳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之或有損失。

三、如實質非為該股東之借款,則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帳冊中均應載明該筆銀行借款。
(資料來源:20070526 會計人電子報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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