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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1/26

內  容  索  引:

◎「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

◎「順流交易之存貨評價疑義」

◎「子公司股權投資售後再由另一子公司買回會計處理疑義」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出售期間疑義」

◎選擇權避險疑義。

精  采  內  容:

◎「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21號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尚未取得客戶之專案合約時,預先委託合作供應商為該專案進行軟體系統整合建置,而預付部分委外合約款項,因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故上述相關支出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順流交易之存貨評價疑義」

發文日期:9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20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順流交易之存貨評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91)基秘字第333號解釋函之規定,其經濟實質係將來函所述之存貨順流交易視同並未發生,存貨成本不因產生內部交易而變動,故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相關跌價損失部分,應僅就原成本與市價之差額認列之。而甲公司於其個別之財務報表中,仍應將所出售予子公司之存貨予以除列,並於認列投資損益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將順流交易所產生之公司間未實現損益予以消除。

二、由於我國目前仍以公司個別報表為主要報表,故存貨進行成本與市價比較時,應以個別公司之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為比較基礎而不得將其他公司之存貨納入。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子公司股權投資售後再由另一子公司買回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19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子公司股權投資售後再由另一子公司買回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之子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將所持有之丁公司股權質押予債權人戊公司,該股權於93年3月間遭債權人拍賣及承受,且不再有權贖回對丁公司之持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若債務人符合擔保合約所訂違約條款,且不再有權贖回被質押資產,則債務人應除列被質押之資產。故乙公司與丙公司應將其所持有之丁公司股權予以除列,認列處分投資損益,甲公司亦應依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損益。

二、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

三、甲公司對於子公司所持有之丁公司股份,應評估其透過日商己公司向戊公司購回,再轉由子公司辛公司持有,各項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若有跡象顯示減損,則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該投資之減損損失。

四、惟如前述交易,於經濟實質上並無處分,則該等交易必須重新檢視,若有錯誤應重編相關年度財務報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出售期間疑義」

發文日期:9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17號

主旨:檢附「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出售期間疑義」解釋函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五九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選擇權避險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18號

主旨:選擇權避險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95年12月1日支付權利金$1,000購入一乙公司普通股賣權,該賣權之持有人得於95年12月31日以每股$20賣出乙公司普通股2,000股。95年12月1日乙公司普通股之市價為每股$20。

二、甲公司共持有乙公司普通股5,000股,並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原始投資成本為每股$15。

三、甲公司將所購入賣權之內含價值部分指定為2,000股乙公司普通股之避險工具,以規避所投資乙公司普通股價格下跌之風險。此避險關係假設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之所有條件,故可適用公平價值避險會計。

四、95年12月31日,乙公司普通股之市價上漲為每股$23,甲公司並未執行賣權。

會計問題
甲公司於95年12月31日應將指定為被避險項目之乙公司普通股價值上漲認列為當期損益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解釋函內容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適用公平價值避險會計時,被避險項目因所規避之風險而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價值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二、甲公司之避險策略若敘明避險範圍僅限於賣權內含價值受被規避風險影響之區間,則因其指定避險之範圍並不包括乙公司普通股價值上漲之情況,故於9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應依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將所持有乙公司普通股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間之公平價值增加金額$15,000,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三、甲公司若於相關避險文件中指明被規避風險係乙公司普通股價值變動之風險,由於當乙公司普通股價值上漲時,選擇權之內含價值並未同步下跌,故該避險並非高度有效,不得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因此,甲公司仍應依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將乙公司普通股之價值變動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資料來源:2007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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