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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機構受贈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Q:財團法人A文教基金會以受贈有價證券之孳息(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出售價款)作為發放獎學金之來源,而其是否得逕以出售無償配股時所得之價款全數列記收入,俾保持基金不致減少,亦與現實情況符合?
A: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投資機構不列為投資收益,應於除權日註記增加之股數,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至於孳息之認定與運用應依法令、章程及捐贈者之限制條款辦理,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60826 會計人電子報) ◎因子公司庫藏股票所產生之疑義。 Q:母公司對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子公司,因子公司帳列庫藏股票而導致對子公司享有之股權淨值發生變動時,母公司帳上應如何調整?子公司所列庫藏股票若係其子公司所持有者,其會計處理是否有所差異?
A:
一、當子公司將已發行股份予以收回時,子公司之股東權益與流通在外股數皆將因此而減少。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相等時,雖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但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並未因而等比例改變;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不等時,則不僅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亦改變。遇此情況,母公司應於帳上調整「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與「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之金額。
二、若被投資公司帳列之庫藏股票係因其子公司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票,被投資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時,投資公司亦應比照前述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20060826 會計人電子報) ◎子公司以現金增資款償還應付母公司款之處理疑義。 Q:
甲公司截自90年12月31日止,持有A公司65.72%之股權,並採權益法評價。甲公司新竹分公司原係從事IC封裝測試業務,惟甲公司未來不再從事該項業務,爰於89年11月與A公司簽訂資產購併契約,將新竹分公司資產售予A公司,出售價款為$4,536,262,000,相關資產分別於90年6月及10月移轉予A公司,並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871,878,000。甲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已將其中$706,365,000轉列已實現利益。經查該$706,365,000中,有$577,282,000係因A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跌價損失,故甲公司認為該部分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年限已為零,而將其轉列已實現利益。A公司於91年10月15日以現金增資款償還向甲公司購入資產之部分價款$895,000,000。惟A公司於91年10月15日現金增資$895,000,000中,$894,283,000係由甲公司認購。
試問:
一、甲公司將部分未實現資產出售利益轉列已實現利益之處理是否適當?二、A公司以增資款$895,000,000償還甲公司,惟其中$894,283,000係由甲公司認購,則該部分款項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A:
一、甲公司出售新竹分公司資產予子公司(以下稱A公司)所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於A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跌價損失時,應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並沖抵當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若無任何跡象顯示該資產於甲公司出售予A公司前已發生跌價損失,甲公司始得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並沖減當年度認列之投資損失,否則甲公司於出售前即應認列相關資產跌價損失。
二、至於A公司增資$895,000,000,其中$894,283,000係由甲公司認購,而A公司於短期內再以該價款償付甲公司,上述交易就經濟實質而言,應視為甲公司以應收帳款轉投資予A公司。若A公司增資當時之股票公平價值低於股票票面金額,則甲公司應就差額部分認列應收帳款價值減損。另甲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或取得A公司增發之新股,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 (資料來源:20060826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採連結稅制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揭露疑義。 Q: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相關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之揭露為何?
A: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應先按個別申報之狀況,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並於調節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差異數後,於財務報表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費用金額。
二、公司採合併申報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於提出報表時,金融控股公司應將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之合併申報金額,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予各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並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報表中揭露下列事項:
1.以調節表方式揭露下列金額:
(1)個別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所計算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科目差異數。
(3)金融控股公司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前述分攤方法之基本原則及該方法發生變動時之原因與影響。 (資料來源:20060826 會計人電子報)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採行連結稅制所涉及之所得稅會計處理疑義。 Q: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處理原則,於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並自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得選擇以母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是否應分別計算個別公司當期獨自申報應負擔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並於財務報表予以表達?若是,則因採行連結稅制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由其他子公司用以抵減應付所得稅(或以其他子公司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減應付所得稅)之部份,應如何反應於各公司損益表之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採行連結稅制所增減之稅負,可否由金融控股公司設帳進行相關之稅負轉撥?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係以轉撥計價原則,由使用遞延所得稅資產抵減應付所得稅者支付等額現金(或應收退稅款)予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所得者,該等現金之轉撥於各該公司財務報表估列所得稅時,可否以應收/應付科目於各該公司列帳?
(三) 上述問題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A: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應先按個別申報之狀況,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並於調節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差異數後,於財務報表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費用金額。
(二) 公司採合併申報時,若就合併申報金額分攤予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則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於提出報表時,金融控股公司應將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之合併申報金額,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予各參與合併申報之個別公司,並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報表中揭露下列事項:
1.以調節表方式揭露下列金額:
(1)個別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所計算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與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之科目差異數。
(3)金融控股公司以合理有系統且一致之方法分攤後之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利益)、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及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金額。
2.前述分攤方法之基本原則及該方法發生變動時之原因與影響。
(三) 公司因合併申報所得稅所收付之撥補金額,應調整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或應付所得稅(應收退稅款),並於各公司財務報表估列所得稅時,以應收(應付)科目於各該公司列帳。此等因採行連結稅制所產生之前述二、1.(2)之差異數,應於財務報表估列所得稅時入帳。
(四) 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第32之1段規定,所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部分,應比照前述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20060826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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