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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1】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董事之設置範圍
壹、 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後,是否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第1頁
*獨立董事之人數規定
貳、 公司如自願設置獨立董事,其設置人數是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辦理?…………………………………………….第1頁
*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
參、 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1月1日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是否仍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獨立董事之規範約束?…………………………………………………………………….第2頁
肆、 公司若於96年1月1日前,自行設置之獨立董事是否應受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範約束?……………………..第2頁
*獨立性之認定
伍、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已於95年1月11日經 總統公布,關於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定為何?屬同一集團之關係企業子公司之職員或董事監察人可否出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可否為外國人?………………………………………….第3頁
陸、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與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獨立董事應由一人法人股東指派,可否隨時任意改派?…………………………………………………………………..第3頁
柒、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職限制規定,其兼任其他公司之獨立董事家數是否包括外國公司?……………………………………………………………………第3頁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
捌、 公司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採通訊投票方式且無法順利選出獨立董事應如何處理?……………………………………第4頁
玖、 獨立董事是否得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務?……………………………………………………………………第4頁
壹拾、 公司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所設置之獨立董事於任期屆滿後是否仍得續行擔任獨立董事?……………………..第4頁
壹拾壹、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若發生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屬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第5頁
※股東會辦理修改章程事宜
壹拾貳、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是否應將其獨立董事之名額載明於公司章程?…………………………………………………………………..第5頁
壹拾參、 公司於今年(95年)將辦理董事、監察人改選,請問今年是否需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公司現任董事任期於96年屆滿,則今年是否需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公司現任董事任期於97年屆滿,則應於何時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第6頁
壹拾肆、 公司可否在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章程增加董事及獨立董事名額後,於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前,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以利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第6頁
壹拾伍、 關於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應否皆改為提名制?若公司獨立董事採用提名制,其提名方式是否應比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或得另行訂定其他標準?………………………………………………………………第7頁
※獨立董事之代理問題
壹拾陸、 獨立董事因旅居國外是否得由非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相關授權子法是否有其規範?…………………………………………………………………第8頁
※獨立董事持股成數問題
壹拾柒、 公開發行公司因設置獨立董事可享有持股成數八折之優惠獎勵,在證券交易法修正後是否仍得適用?…………………………………………………………………第8頁
壹拾捌、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不得設置監察人,則是否仍有遵守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規定?……………………….第8頁
※ 獨立董事酬勞問題
壹拾玖、 公司是否對獨立董事的酬勞另予計算,以減少獨立董事聘請之困難度?……………………………………………第9頁
※ 獨立董事持股與身分轉換問題
貳拾、 如獨立董事就任時持有公司少數股份(符合法定獨立性持股上限),若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1/2時,是否得排除公司法第197條關於董事持股轉讓超過1/2當然解任之規定?………………………………………………………………第9頁
貳拾壹、 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可否於任期中轉換身分為非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於任期中欲轉換身分為獨立董事,是否可行?………………………………………………….第9頁
※ 獨立監察人設置問題
貳拾貳、 公司原已設置獨立監察人,如有缺額時是否應辦理補選事宜?………………………………………………………….第10頁
貳拾參、 於96年1月1日前設置之獨立監察人,是否得續行職務至任期屆滿,且任期中不負補足持股之義務?…………………………………………………………………第10頁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
貳拾肆、 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將於96年1月1日起施行,則於96年1月1日後,公司若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是否仍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審計委員會之規範?…………………………………………………………………..第11頁
貳拾伍、 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係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都是獨立董事,還是可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第11頁
貳拾陸、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第11頁
貳拾柒、 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如何選出,是否有法令規定?…………………………………………………………………第12頁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
貳拾捌、 若公司有4名獨立董事,其中3名組成審計委員會,如嗣後該3名獨立董事全數解任時,是否需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第12頁
貳拾玖、 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如獨立董事少於3名,應如何運作?…………………………………………………………………第13頁
參拾、 是否有針對審計委員會之召開予以明確規範?……………………………………………………………….第13頁
參拾壹、 本次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於96年1月1日施行後,如發生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或業經否決,公司應如何處理? ……………………………………………………………..第13頁
參拾貳、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開會決議?……………………………………………………………….第14頁
參拾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所稱為何?…………………第14頁
※其他
參拾肆、 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定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則所稱簽證會計師之定義為何?可否以追認通過方式辦理?……………第15頁
參拾伍、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設置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之身分重疊(董事兼委員會成員),其董監酬勞應如何分配,獨立董事是否即分配兩倍?………………………………………………………………..第15頁
參拾陸、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需於公司章程中記載嗎?………………………………………………………………..第16頁
參拾柒、 公司是否可於95年提前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第16頁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篇】
※施行日期
參拾捌、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董事不得少於5人,若公司章程原先僅設置董事3人且任期至97年5月屆滿,則公司是否可於董事任期屆滿後再修正公司章程及進行改選事宜?……………………………………………….第16頁
參拾玖、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規定之施行日期,是否係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才開始適用?……………………………………………………..第17頁
肆拾、 如目前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規定者,是否95年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即應符合規定?…………………………第17頁
肆拾壹、 公司如擬於96年辦理公開發行,但目前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規定,且董事、監察人任期97年才屆滿,則是否可於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才適用上開規定,無須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重選董事、監察人?…………………………………………………………………第18頁
※規範對象
肆拾貳、 如法人股東並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時,是否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規範之問題?………………………………….第18頁
肆拾參、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對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之關係,其規範對象是否及於法人之代表人?………………………………………………………………..第19頁
肆拾肆、 若公司之監察人係以法人名義當選及派任之代表人係個人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請問此情況是否受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範?………….第19頁
肆拾伍、 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時(如: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之派任是否排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規定?…………………………………………………………………第20頁
※違反規定之處理
肆拾陸、 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規範實施後(96.1.1後),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時,應如何處理?………………………………………………………………….第20頁
肆拾柒、 董事或監察人選任時(後)始發現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時,應如何處理?.第21頁
肆拾捌、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是否應提今(95)年度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第21頁
【其他篇】
肆拾玖、 上市上櫃公司如係前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章或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者,是否應依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範辦理獨立董事提名及須符合相關獨立性資格與條件等規範?………………………………………………………………第22頁
伍拾、 上市上櫃公司如前係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要求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是否應依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範辦理?…………………………………………………………………第23頁
伍拾壹、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或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相關事項應如何載明於公司章程?…………………………………………………………第23頁
【設置獨立董事篇】
※獨立董事之設置範圍
壹、 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後,是否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
答:一、 為免影響層面過於廣泛,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已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二、對於上開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之適用對象,將秉持循序漸進原則採分階段方式推動,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為優先適用對象。
三、另依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第183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係自96年1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或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例如:某公司董事於95年全面改選,任期3年,若屬前揭應優先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則得自該屆董事任期屆滿(即98年)才開始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獨立董事之人數規定
貳、 公司如自願設置獨立董事,其設置人數是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辦理?
答: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是以,對於依公司章程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並未強制規範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人數及比例,公司得依需要自行訂定其獨立董事之人數或比例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中。
※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之相關規定(參至肆)
參、 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1月1日後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是否仍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獨立董事之規範約束?
答:公司於96年1月1日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除無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之規定外,餘仍應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獨立董事之規範約束。
肆、 公司若於96年1月1日前,自行設置之獨立董事是否應受有關獨立董事之相關規範約束?
答:因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自96年1月1日始施行,故96年1月1日前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尚無強制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關於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及提名選任方式等規範,但獨立董事於96年1月1日起執行職務時,應依證券交易法及授權子法關於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之相關規範辦理。
※獨立性之認定(伍至柒)
伍、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已於95年1月11日經 總統公布,關於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定為何?屬同一集團之關係企業子公司之職員或董事監察人可否出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可否為外國人?
答:為有效達成獨立董事之效能及獨立性之要求,已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訂定關於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另若屬同一集團之關係企業子公司之職員或董事、監察人依上開規定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至於獨立董事之國籍非為獨立性之判斷標準。
陸、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與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獨立董事應由一人法人股東指派,可否隨時任意改派?
答:為確保獨立董事效能及具備中立執行職務之精神,以強化公司治理,故獨立董事之任期宜具備安定性,故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與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派之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宜隨時改派之。
柒、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職限制規定,其兼任其他公司之獨立董事家數是否包括外國公司?
答: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家數之規定,係指依證券交易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國內)為限。
※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之疑義(捌至壹拾壹)
捌、 公司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採通訊投票方式且無法順利選出獨立董事應如何處理?
答:一、公司若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召開股東會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故是否可順利選出獨立董事應與公司所採用之投票方式無涉。
二、鑒於本次修正後證券交易法賦予獨立董事設立之法源依據,爰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明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公司應可選出獨立董事。
玖、 獨立董事是否得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務?
答:一、考量獨立董事較諸一般董事尚有其特定之職權及責任,故兼任獨立董事之家數不宜過多,以避免影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之品質,爰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明定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二、若獨立董事候選人有兼職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職務之情形,公司應要求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其兼職情形,並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司治理專區中揭露。
壹拾、 公司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所設置之獨立董事於任期屆滿後是否仍得續行擔任獨立董事?
答:公開發行公司若依上開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函令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雖在經濟部商業司係登記為董事,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在96年1月1日後仍可視為獨立董事,該等獨立董事於任期屆滿,仍可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參與選任獨立董事。
壹拾壹、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若發生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應屬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答: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選舉,若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所提全部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皆屬無效。
※股東會辦理修改章程事宜(壹拾貳至壹拾伍)
壹拾貳、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是否應將其獨立董事之名額載明於公司章程?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應於章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二)獨立董事名額X人。(三)獨立董事名額X人至X人。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之提名方式公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其名額應予確定,不得仍依前述(一)或(三)章程載明之方式公告。
壹拾參、 公司於今年(95年)將辦理董事、監察人改選,請問今年是否需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公司現任董事任期於96年屆滿,則今年是否需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若公司現任董事任期於97年屆滿,則應於何時依照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
答:一、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83條之規定,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強化董事會結構等相關規範係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故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如於今年(95年)屆滿,公司於今年(95年)仍得免依新規定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事宜。
二、由於自96年1月1日起,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為使獨立董事提名之運作有其依據,若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將於96年任期屆滿,必須於今年(95年)股東會或於96年股東常會前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辦理修正公司章程事宜,且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及提名方式等均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三、若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於97年任期屆滿,公司須於96年股東會或於97年股東常會前以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辦理修正公司章程事宜,且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及提名方式等均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範,於95年得不辦理修改章程事宜。
壹拾肆、 公司可否在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章程增加董事及獨立董事名額後,於董事任期尚未屆滿前,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以利公司自願設置獨立董事?
答:依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公司董事任期如尚未屆滿而於章程原訂董事名額內增訂獨立董事名額或修訂公司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名額者,應載明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得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
壹拾伍、 關於獨立董事之應設置名額與提名方式是否應載明於公司章程?非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選舉方式應否皆改為提名制?若公司獨立董事採用提名制,其提名方式是否應比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或得另行訂定其他標準?
答:一、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除下述二所列情形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參照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並應與設置獨立董事之名額一併載明於公司章程,其提名方式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及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辦理。至非獨立董事部分是否亦採提名制度,則由公司股東會修正章程時自行決定。
二、另依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7號令,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1月1日前符合一定條件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95年度選舉之獨立董事得不適用候選人提名制。
※獨立董事之代理問題
壹拾陸、 獨立董事因旅居國外是否得由非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相關授權子法是否有其規範?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故獨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但對議案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仍需出具書面意見,以資週延。
※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問題(壹拾柒至壹拾捌)
壹拾柒、 公開發行公司因設置獨立董事可享有持股成數八折之優惠獎勵,在證券交易法修正後是否仍得適用?
答:公司如於96年1月1日前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規定設置二席以上獨立董事,因獨立董事仍得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故該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得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規定,享有持股成數八折之優惠。至公司於96年1月1日後依章程規定設置二席以上獨立董事者,該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自得按前揭規定享有持股成數八折之優惠。
壹拾捌、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不得設置監察人,則是否仍有遵守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規定?
答: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因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故無監察人須符合法定持股成數規定之適用情形,僅有公司全體董事持股須符合法定持股成數規定之適用。
※ 獨立董事酬勞問題
壹拾玖、 公司是否對獨立董事的酬勞另予計算,以減少獨立董事聘請之困難度?
答: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之獨立董事亦屬公司法之董事,其報酬應依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定之,故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非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 獨立董事持股與身分轉換問題(貳拾至貳拾壹)
貳拾、 如獨立董事就任時持有公司少數股份(符合法定獨立性持股上限),若於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1/2時,是否得排除公司法第197條關於董事持股轉讓超過1/2當然解任之規定?
答:由於獨立董事之持股偏低或免持股份,為避免獨立董事因小額持股轉讓而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之情事發生,已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排除公司法第197條之適用。
貳拾壹、 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可否於任期中轉換身分為非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於任期中欲轉換身分為獨立董事,是否可行?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6條之規定,獨立董事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獨立性規定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且非獨立董事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
※ 獨立監察人設置問題(貳拾貳至貳拾參)
貳拾貳、 公司原已設置獨立監察人,如有缺額時是否應辦理補選事宜?
答:一、由於修正後證券交易法並無獨立監察人之規定,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已規範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資格條件規範自96年1月1日起廢止,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即無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法源。
二、如已上市櫃公司所設置之獨立監察人有出缺之情事者,其監察人應否補選應回歸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貳拾參、 於96年1月1日前設置之獨立監察人,是否得續行職務至任期屆滿,且任期中不負補足持股之義務?
答:於96年1月1日前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規定設置之獨立監察人,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得續行職務至任期屆滿,於公司全體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時,亦免負補足持股義務。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貳拾肆至貳拾柒)
貳拾肆、 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將於96年1月1日起施行,則於96年1月1日後,公司若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是否仍受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授權子法關於審計委員會之規範?
答:公開發行公司若於96年1月1日後自願設置審計委員會,自應依證券交易法及授權子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範辦理。
貳拾伍、 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係指審計委員會全部成員都是獨立董事,還是可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例如:某公司有5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5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貳拾陸、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所定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之定義或標準為何?
答:
一、為有效發揮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二、為利公司於判斷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時,有參考之標準,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可認為具備會計或財務之專長,另公司亦可依自身需求,另訂更高之標準:
(一)具公開發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主辦會計、內部稽核主管之工作經驗。
(二)具直接督導上開(一)職務之工作經驗。
(三)取得會計師、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證書或取得與財務、會計有關之國家考試及格證書,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四)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3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高職或同等學校修畢會計、財務、審計或稅務相關科目12學分以上,且具有會計、審計、稅務、財務或內部稽核業務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貳拾柒、 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如何選出,是否有法令規定?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故審計委員會成員之選任應回歸依獨立董事之選任規範辦理。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貳拾捌至參拾參)
貳拾捌、 若公司有4名獨立董事,其中3名組成審計委員會,如嗣後該3名獨立董事全數解任時,是否需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答: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如公司有4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4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因此,如發生獨立董事均解任之情事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貳拾玖、 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如獨立董事少於3名,應如何運作?
答:一、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二、為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及考量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之順暢,「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已明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議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
參拾、 針對召開審計委員會之相關事宜是否明確規範?
答:「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已明定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事項、議事規範(會議召開次數、召集方式及得請相關人員提供必要資訊等)、代理出席會議及其表決方式等相關規範。
參拾壹、 本次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於96年1月1日施行後,如發生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或業經否決,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已明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包括: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等),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所列事項中,除第10款關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乙項外,其餘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同意者,得由董事會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
二、因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關於財務報告乙項,原需經監察人承認,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者該款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行之。
參拾貳、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之事項,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開會決議?
答:審計委員會為一合議制,應召開審計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且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已明定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行使職權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故審計委員會相關議事規範等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辦理。
參拾參、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所稱為何?
答: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時,其所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依據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其他來源資訊,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後出具。上述公司判斷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過程,即為證交法第14條之5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
※其他(參拾肆至參拾柒)
參拾肆、 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定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則所稱簽證會計師之定義為何?可否以追認通過方式辦理?
答: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明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上開條文所定事項均不得於事後以追認方式通過。
參拾伍、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設置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之身分重疊(董事兼委員會成員),其董監酬勞應如何分配,獨立董事是否即分配兩倍?
答: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而關於獨立董事之報酬問題請參酌前述之第拾玖題。
參拾陸、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需於公司章程中記載嗎?
答: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需配合於其公司章程中刪除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至於公司章程是否要明定審計委員會之規定,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參拾柒、 公司是否可於95年提前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
答: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183條分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5…,自96年1月1日施行…」,故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擇一設置之施行日期為96年1月1日,亦即公開發行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始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
【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篇】
※施行日期(參拾捌至肆拾壹)
參拾捌、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董事不得少於5人,若公司章程原先僅設置董事3人且任期至97年5月屆滿,則公司是否可於董事任期屆滿後再修正公司章程及進行改選事宜?
答:證券交易法第183條明定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規範自96年1月1日施行,故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董事不得少於5人之施行日期為96年1月1日,並非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後才開始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如僅有3名董事,應於96年1月1日前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增選董事等相關事宜,始符規定。
參拾玖、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規定之施行日期,是否係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才開始適用?
答:本會95年3月10日發布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令,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是以,如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有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情事者,得緩衝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施行(96年1月1日)後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開始適用。亦即,公司於96年1月1日前(例如:95年3月)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某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則該法人股東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肆拾、 如目前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規定者,是否95年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即應符合規定?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第183條規定:「……第26條之3施行時依同條第6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及「……修正之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5、第26條之3,自96年1月1日施行……」,故公司得於96年1月1日關於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其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之規定施行後及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再適用前揭規定。
肆拾壹、 公司如擬於96年辦理公開發行,但目前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規定,且董事、監察人任期97年才屆滿,則是否可於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才適用上開規定,無須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重選董事、監察人?
答:公開發行公司如現任董事、監察人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時,依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之規定,公司得自96年1月1日起關於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其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之規定施行後及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規範對象(肆拾貳至肆拾伍)
肆拾貳、 如法人股東並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時,是否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監察人規範之問題?
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是以,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非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由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尚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
肆拾參、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對於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及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之關係,其規範對象是否及於法人之代表人?
答:一、我國集團企業眾多,且家族企業色彩濃厚,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如均由同一家族擔任,董事會執行決策或監察人監督時恐失卻獨立性,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而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上開關係。
二、復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且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是以,其規範對象之範疇除包括自然人董事、監察人外,亦涵括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肆拾肆、 若公司之監察人係以法人名義當選及派任之代表人係個人董事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請問此情況是否受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範?
答: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
肆拾伍、 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時(如: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之派任是否排除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答:如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其股東僅有1人,屬於公司法第128條之1所定之「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尚非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是以,自無生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之問題。
※違反規定之處理(肆拾陸至肆拾捌)
肆拾陸、 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關於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規範實施後(96.1.1後),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83條後段、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及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之規定觀之,自96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公司選任董事、監察人時,如政府或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將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禁止規定而無效。
二、另本會已於95年3月10日發布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令,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是以,如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有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情事者,得緩衝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施行(96年1月1日)後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開始適用。
肆拾柒、 董事或監察人選任時(後)始發現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董事、監察人選任時有不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失其效力。例如:公司於選舉董事時,如某兄弟之所得選票分別為最高票及次高票,則弟之當選失其效力。
二、如董事、監察人就任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當然解任。
肆拾捌、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是否應提今(95)年度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
答: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會依該授權已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同法第26條之3規定自96年1月1日施行,故公司所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符合本會上開辦法規定,並宜在96年1月1日前提董事會決議通過,至於是否須經股東會通過,係屬公司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
【其他篇】
※(肆拾玖至伍拾壹)
肆拾玖、 上市上櫃公司如係前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章或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者,是否應依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範辦理獨立董事提名及須符合相關獨立性資格與條件等規範?
答:一、依據法令適用從新從優之原則,目前部分上市櫃公司係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且符合本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及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函令之規定者,原則其獨立董事仍可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又公司如設置2席以上獨立董事時,其全體董事、監察人仍得享有持股成數八折之優惠(請參閱第拾柒題)。
二、自96年1月1日起,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獨立性認定及提名方式等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且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該等公司應於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辦理改選之前一次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請參閱第拾參題及第拾伍題)
伍拾、 上市上櫃公司如前係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要求而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是否應依本次證券交易法修正規範辦理?
答:一、自96年1月1日起,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組成及運作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前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原則仍維持現行運作方式至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為止,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全面進行審視,並輔導該等公司未來應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辦理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或修正委員會之名稱,以符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伍拾壹、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或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相關事項應如何載明於公司章程?
答:一、公司章程應載明設置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範例:
第 條 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X 條(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之條文)
第 X 條之ㄧ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設董事 人,其中獨立董事 人、非獨立董事 人。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採累積投票制者適用,公司若採非累積投票制者,則由公司決定相關內容),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條施行後,前條自不再適用,應進行修正章程予以刪除。
(備註:實務上,第 X 條之ㄧ施行後,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之條文即第 X 條,應進行修正章程予以刪除,並將第 X 條之ㄧ之「之ㄧ」二字刪除,俾符實際。)
第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審查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條 本公司設監察人 人。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監察人。(採累積投票制者適用,公司若採非累積投票制者,則由公司決定相關內容)
二、公司章程載明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例:
第___條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應由含至少一名具備會計或財務在內之___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備註:本條施行後,其餘有關監察人之條文,自不再適用,應進行修正章程予以修正或刪除。) (資料來源:2006052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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