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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二二四號
附件:「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解釋乙份
主旨:檢附「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解釋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價值會計推動專案小組」第二分組第二次會議記錄臨時動議決議辦理。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解釋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要求某些符合條件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惟嵌入於保險合約(主契約)之衍生性商品,若符合保險合約之定義,則保險人(即保險合約發行人)無須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因此,在整體合約屬保險合約情況下,該保險合約與所嵌入之衍生性商品均無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惟若保險人本身現行之保險合約會計政策要求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或保險人1.為使財務報表對使用者之經濟決策更攸關,且可靠性未降低,或2.為使財務報表可靠性較高,且未降低對使用者之經濟決策之攸關性,得改變其對保險合約之會計政策,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
二、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若與保險合約相互依存,而無法與保險合約分別衡量,則視為與保險合約緊密關聯,企業無須將該衍生性商品與保險合約分別認列,因此整體合約在視為保險合約情況下,無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此外,當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係與投資連結時,若其投資相關之支付主要依附生命條件而定,且以投資當時之價值(反映投資內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則該與投資連結之衍生性商品係與保險合約緊密關聯,故整體合約應視為保險合約,而無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前述與投資連結係指依內部或外部投資之價值決定支付金額之合約條款。
某些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並未與保險合約緊密關聯,例如保險解約或滿期時之報酬與股價連結,且附生命條件給付之金額不重大,則該等商品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三、無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之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例舉如下:
1.約定給付金額連結股價或股價指數,且僅於死亡時一次給付或每年定期給付(payable),而非於解約或滿期時給付之死亡給付(deathbenefit)合約。但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2.約定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中較大者之死亡給付合約:
(1)投資基金之單位價值(unitvalue)(相當於解約金(surrender)或滿期金(maturity)之金額)。
(2)保證最低給付金額(guaranteedminimum)。
上述死亡給付合約若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3.保單持有人得按保證利率及保證死亡成本(mortalitycharges)取得附生命條件年金(life-contingentannuity)之選擇權。但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4.決定解約(surrender)價值或滿期(maturity)價值之嵌入式最低利率保證合約(embeddedguarantee),該保證合約發行時係價平或價外,且未具槓桿倍數效果。
5.嵌入式最低年金給付(annuitypayments)保證合約,該年金給付依約連結至投資報酬或資產價格,且該最低保證僅限於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部分。但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6.嵌入式最低年金給付(annuitypayments)保證合約,該年金給付依約連結至投資報酬或資產價格,且該合約具有下列條款: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可選擇收取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或非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且該最低保證不限於某一種給付,保險人亦無法調整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之價格以反映風險之變動。但非附生命條件給付選擇權與附生命條件給付選擇權兩者可分別衡量,或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7.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僅於選擇收取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年金時,始享有最低權益報酬之嵌入式最低權益報酬保證合約。但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8.按年金給付開始日(atthedateofannuitisation)之年金利率(annuityrate),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予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之嵌入式最低權益報酬保證合約,且該保證給付金額係絕大部分隨被保險人生存情形(survival)而改變者:
(1)單筆現金給付。
(2)確定期間年金給付(period-certainannuity)。
(3)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年金給付。
9.按合約初始時設定之年金利率,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予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之嵌入式最低權益報酬保證合約:
(1)單筆現金給付。
(2)確定期間年金給付(period-certainannuity)。
(3)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年金給付。
但選擇單筆現金給付或確定期間年金給付(period-certainannuity)之選擇權與附生命條件年金給付之選擇權兩者可分別衡量,或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10.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得依時間之經過(非指數型且非累計利息型)按現金解約價值解約之選擇權。
11.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得依本金以及固定或變動利率為基礎(或以附息證券組合(poolingofinterest-bearingsecurities)之公平價值為基礎)之帳戶價值(accountvalue),減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解約之選擇權。
12.滿期時給付保單持續紅利(persistencybonus),以作為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年金之增額給付(enhancedlife-contingent)。但附生命條件(life-contingent)給付不重大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13.僅於二項啟動事件發生時,方給付之雙重啟動合約(dualtriggercontract),例如根據不利於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之供電中斷情形(第一啟動)及電費之特定水準(第二啟動),二項事件發生而給付之合約。但第一啟動缺乏商業實質者仍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資料來源:200508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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