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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揭露移轉訂價相關書表之範圍 為因應國際間加強移轉訂價查核之趨勢,財政部於93年12月28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目的在健全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以防止營利事業藉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交易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進而保障我國稅收、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第19頁關係人明細表、第20頁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及第21頁關係人交易明細申報(以下簡稱移轉訂價4張申報書表)格式,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有鑑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即,而部分會計師對於移轉訂價申報書表之填寫及簽章仍有疑慮,財政部遂於4月20日邀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各會計師公會代表及各地區國稅局研商「會計師公會建議之逐步實施稅務簽證會計師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21頁移轉訂價申報書表簽章方案」。會中對於移轉訂價實施初期會計師簽證責任之釐清及應揭露移轉訂價4張申報書表之營利事業及交易範圍達成多項共識。
財政部表示,由於移轉訂價查核制度為我國建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度必走之路,籲請會計師予以支持,並且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若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所揭露之移轉訂價申報書表也應由會計師一併簽章負責,財政部對於移轉訂價制度不宜破壞會計師稅務簽證制度之立場相當堅定;但考量實施初期,營利事業及會計師對於法令尚未完全瞭解,為期移轉訂價制度運作順暢,財政部將加強輔導。另實施初期,為減輕營利事業及會計師之負擔,財政部同意於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簡化並縮小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範圍。
財政部說明,有關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4張申報書表揭露作業原則列示如下:
一、應揭露移轉訂價4張申報書表之營利事業範圍,包括:
(一)公開發行公司。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關係企業(包括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有關係企業者(包括在我國境外有分支機構者)。
3.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之稅額(包括得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10%應納稅額之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
二、營利事業應揭露之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交易範圍:
(一)關係企業方面:
1.應揭露之關係企業範圍(申報書第18及 19頁):營利事業如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關係企業,且其與該關係企業之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標準者,均應揭露。
2.應揭露之關係企業交易範圍(申報書第20及 21頁):營利事業與前開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揭露:
(1)單筆交易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與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類型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該營利事業同一類型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2%以上。
(3)與同一關係企業同一類型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方面:營利事業與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相互間從事交易,且其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揭露該關係人資訊及其與該關係人交易之資料(申報書第18至21頁):
1.與該關係人之單筆交易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其金額為該類型交易之前5名。
2.與該關係人之同一類型交易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達該營利事業同一類型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5%以上。
(三)營利事業依申報書第21頁格式揭露關係人交易明細資料之方式,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6號公報參、揭露準則第5點有關「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規定辦理。
另外,為釐清移轉訂價4張申報書表之相關揭露疑義,財政部亦說明,有關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間接持股之認定,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辦理;至於營利事業93年度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者,得於申報書第20頁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加註說明,無需填寫訂價方法。
財政部強調,上述簡化作業僅影響營利事業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訊之範圍,並不影響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適用範圍及其他相關義務,故未包括於上列範圍之營利事業,93年度雖不需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訊,但仍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及受控交易彙整資料等移轉訂價報告以外文據資料之義務。 (資料來源:2005042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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