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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26

內  容  索  引:

◎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效益

◎(94)054銀行已轉銷呆帳催收戶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得否回復列為放款疑義

精  采  內  容:

◎分割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效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日宣布分割債券交易制度自即日起正式上路,預期債券型基金內的結構債會是首批被分割的標的。分割式債券是發展債券市場之重要關鍵,緣起於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之分割公債計劃,規劃過程因有財政部賦稅署之鼎力協助,始得圓滿成功,特別是分割公司債及分割金融債券得以順利運行,並率先試行。

分割債券是提供小額投資人直接參與債券市場的重要管道,也是未來國內投信事業發展保護型保本基金商品之重要投資工具,同時也是金融業未來結構式商品進行金融創新之重要元件。

此外,分割債券交易亦可幫助國內債券型基金解決結構債券問題,藉由出售結構債進行分割,改善資產結構及增強流動性。

同時,分割債券市場可以直接建構殖利率曲線,與既存債券市場的殖利率曲線互為競爭與制衡,提升我國債券市場的效率性。
(資料來源:20050126 證期局)

◎(94)054銀行已轉銷呆帳催收戶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得否回復列為放款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五四號
附 件:無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銀行已轉銷呆帳催收戶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得否回復列為放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第44段規定,銀行放款及墊款或其他資金融通無法收回之損失風險,若屬可明確認列之損失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並提列備抵損失作為該放款及墊款之評價科目。轉銷呆帳時應考量其擔保品價值,屬擔保品足以擔保回收部分不宜轉銷,關於銀行已轉銷呆帳之放款,已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者,應再考量債務人是否有營運好轉之跡象及是否提供額外之擔保品等因素,俟確定該放款回收很有可能時,始得將原轉銷之呆帳回復。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2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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