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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1/26

內  容  索  引:

◎員工赴大陸關係企業服務之薪資支出可列為費用

◎兼營營業人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精  采  內  容:

◎員工赴大陸關係企業服務之薪資支出可列為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將員工長期借調派赴大陸關係企業提供勞務,如經查明國內公司與員工仍具有僱傭關係,屬國內公司與大陸公司之經濟活動營業行為,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之各種報酬,應屬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之薪資所得,非屬墊付性質,國內公司於給付時,得列為公司之薪資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既然派赴大陸關係企業服務之員工,得列報國內公司之薪資費用,則給付薪資時,應依法扣繳所得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嗣後該國內公司向大陸關係企業申請匯回前開款項,則應列為公司之收入。
(資料來源:20041126 賦稅署)

◎兼營營業人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公司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兼營營業人),因88-90年度兼營投資業務獲得之股利收入,未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除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一百餘萬元外,並處一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因兼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營業稅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形漏未申報,並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4112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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