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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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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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將員工長期借調派赴大陸關係企業提供勞務,如經查明國內公司與員工仍具有僱傭關係,屬國內公司與大陸公司之經濟活動營業行為,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之各種報酬,應屬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之薪資所得,非屬墊付性質,國內公司於給付時,得列為公司之薪資費用。
◎兼營營業人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公司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兼營營業人),因88-90年度兼營投資業務獲得之股利收入,未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繳納,除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一百餘萬元外,並處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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