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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交易額需達10億元門檻 財政部規定,跨國企業或企業集團與其關係人之間的交易總額須達10億元,或單一年度交易額要超過5億元,才有資格向稅捐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這項措施最快明年實施,每一宗達成協議的案件有效期限最長五年。
財政部在制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也賦予企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權利,透過預先訂價協議,企業與稅捐機關可以就雙方針對集團間關係人的交易價格、模式,訂定彼此可以接受的依據,做為日後徵納參考。不過,其申請複雜度與成本都非常高,徵納雙方都要耗費一定成本與人力,故財政部限制,只有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才可以申請採取預先訂價協議。申請資格如下:
一、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其交易總額達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5億元以上者;
二、前三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已備妥包括企業綜覽、國內外關係人結構圖等相關文件並完成移轉訂價報告;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條件。
財政部規定,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企業,應在交易所涵蓋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提出申請。舉例來說,94年的交易,需在94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企業在95年申報94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財政部亦要求企業在預先訂價協議未完成前,如發生影響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重大因素,需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書面告知稅捐機關,並限期補送修正文件;未依規定辦理者,稅捐機關有權終止協議程序。 (資料來源:20041026 實用稅務) ◎修正「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九條等條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三)證櫃上字第三一○五二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以下簡稱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九條等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為強化財務業務異常上櫃公司之篩選及查核機制,配合修訂各季查核比率、查核項目、查核期限。
(第一條至第三條略)
第四條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分就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各選定至少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三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上櫃公司每五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左列標準選案:
〈一〉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三)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櫃公司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五)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六)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
(七)本季增加之資金貸予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財務比率不佳者。
(九)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十)其他非財務事項
1財務主管辭職。
2內稽主管辭職。
3研發主管辭職。
4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5董監事持股異動。
6獨立董監事席次不足。
二符合左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凡達到前款第三、四、八目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者。
(六)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達三○%以上者。
(七)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八)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資本額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九)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十一)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中心於每次選案時另依左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二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質審閱者。
(二)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年報適用)。
(第五條至第八條略)
第九條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格式如附件五)。
依第四條第二項選定之受查公司名稱,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選案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一個月內完成專案報告,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財務預測或依處理準則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櫃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格式如附件六),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後,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上櫃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以下略) (資料來源:20041026 櫃買中心) ◎94/1/1/起發票暨明細表改為橫式書寫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橫式書寫作業,政府印製之各類統一發票暨統一發票明細表業經修正,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使用。
該局說明,因舊格式目前即為橫式印刷,故正面除了部分欄位之文字排列方式改採左靠橫排外,新舊格式並無顯著不同。但背面則因文字敘述編排改版,內容雖雷同,但版面差異性較大,尤其是財政部賦稅署委託代發九十四、九十五年統一發票獎金金融機構亦有所異動。
該局指出,對於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及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已印妥之發票,得繼續使用,俟舊格式使用完畢,應即以新格式印刷,不得依印製使用舊格式。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財政部公布的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名單,該局於確定名單後,將會另函通知營業人配合印刷。 (資料來源:20041026 賦稅署) ◎地主因合建分屋取得房屋需報繳契稅 隨著景氣復甦,房地產交易市場逐漸熱絡,近來許多地主準備處理手邊閒置土地建屋出售。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主如果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屋,需申報繳納契稅,但是地主如果自地自建則不需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土地交換而來,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
該處並指出,地主如果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而取得房屋是免徵契稅,但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地主實際是向建屋者購買房屋,仍要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該處提醒民眾如因買賣、交換、贈與成為使用執照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民眾如果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問題,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23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20041026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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