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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颱風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由於艾利颱風來襲,已對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得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徵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報經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列。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有關規定或報備方式如不明瞭,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20040826 賦稅署) ◎贈與「請求農地移轉登記權利」、「農地」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持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其直系血親之親屬或兄弟姊妹,得免課贈與稅。但贈與人在未辦理該農地移轉登記為其所有之前,即贈與並過戶登記於其直系血親之親屬或兄弟姊妹之名下,並無免課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兄弟兩人於七十年間各出資二分之一購買六筆農地,由於哥哥無自耕農之身分,於是將農地登記於弟弟名下,嗣因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取消農地須由具有自耕農身分者取得之限制,哥哥遂與弟弟協議,將哥哥應分得二分之一的農地,直接從弟弟名下過戶予哥哥的兒子名下,經該局查獲,除補徵三百四十餘萬元贈與稅外,並處以一倍之罰鍰。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認為,哥哥係將其應分得之「農地」贈與其兒子,應免課贈與稅。但該局認為,依其法律關係,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哥哥名下前,哥哥有向其弟弟「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是項權利係屬債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核認哥哥將其「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贈與其兒子,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解析本案,如弟弟先將農地移轉登記於哥哥名下,然後哥哥自受贈之日起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後,再移轉登記於其兒子名下,且兒子自受贈之日五年內,亦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得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20040826 賦稅署) ◎廠商漏報經濟部工業局補助款,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一一0條規定處罰 政府為提昇國內廠商國際競爭能力,經常以不同方式給予獎勵。如為鼓勵廠商從事研究發展,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於每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研究發展支出可作為費用減除所得額外,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經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尚可抵減應納稅額。另經濟部工業局亦常有策略性措施,例如訂定提昇傳統工業產品競爭力計畫等,直接以金額補助廠商研發經費,藉以鼓勵開發創新及減輕廠商負擔,而當廠商收到這筆款項時,經常因為這筆款項直接匯入廠商存款帳戶或因這筆收入並非營業收入,而無外來憑證可資記帳,而內部人員又控管疏忽,因而漏報該筆補助款收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濟部工業局每年均會將補助計畫案件清單通報國稅局,內容詳載補助廠商名稱、研究計劃名稱及補助金額等,這些資料係屬營利事業後到課稅資料,國稅局均會派案查核。該局特別呼籲,廠商務必誠實申報,否則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一一0條規定處一倍罰鍰,實有負政府獎勵美意。 (資料來源:2004082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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