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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條 為提供國內外投資人多元投資及避險管道,增加權證標的範圍,促進權證商品之多樣化,爰開放證券商從事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業務,以應權證市場發展所需,並加速推動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之進程。
配合本項新商品之開放,為確立證券商從事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業務之法源依據,爰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條條文,於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中,增列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20040526 證期會) ◎營業人被查獲漏開(報)發票銷售額,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漏開(報)統一發票銷售額,只要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就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銷售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原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惟依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可減輕處二倍罰鍰。又如銷售時已依法開立發票,惟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原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可減輕處一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被查獲漏開(報)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時,經自行審酌確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報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俾適用較輕之處罰。 (資料來源:20040526 賦稅署) ◎那些營利事業單位可免辦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值所得稅申報季節,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事業單位詢問,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那些情形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二、下列四種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一)、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廿五條及第廿六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二)、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社區發展協會及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均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三)、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四)、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八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各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非屬前述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情形者,儘速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0526 賦稅署) ◎多筆土地,如何同時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現代家庭中,夫妻各擁有一棟以上房子的情形不算少,要如何安排,才能使二幢以上之房子均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居住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征地價稅,不受上述一處之限制,惟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公畝。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在適用條件未消滅前,不須每年提出申請。但民眾如果超過當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後才申請,則要從次年起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20040526 台北市稅捐處) ◎土地持分與房屋比例不相當,超過部分不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了要符合設立戶籍及沒有出租、營業的情形外,土地面積也要與房屋比例相當,土地持分超過房屋比例的部分,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處在辦理行政救濟時,發現有一市民在同一土地上有多戶房屋,其中一戶房屋在辦理土地持分移轉登記時,登記持分相對的超過其他房屋應有的比例,經該處核定,該戶房屋持有土地面積與同一使用執照其他相同面積房屋持有土地面積不相當,對於超過比例部分,核定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市民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認為稅捐處的處分,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臺北市稅捐處強調,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益,但是財產的規劃應符合稅法規定,才可以真正達到節稅的目的。 (資料來源:20040526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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