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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4/26

內  容  索  引:

◎修訂本國專營期貨商之自有資金運用範圍與限額

◎公司借用董事長等高級幹部私人車輛之汽油費及修繕費等不得列報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課稅?

精  采  內  容:

◎修訂本國專營期貨商之自有資金運用範圍與限額

為提升本國專營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管道及因應資金運用項目範圍之擴大,修訂本國專營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買賣國內上市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從事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期貨市場商品交易之持有額度等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20040426 證期會)

◎公司借用董事長等高級幹部私人車輛之汽油費及修繕費等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董事長及總經理等高級幹部,雖將私人車輛借予公司使用,所發生之汽油費、車輛修繕費等,因不符上述規定,無法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查核某家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財產目錄並無車輛設備,卻列報汽油費、車輛修繕費等五十二萬餘元,乃予剔除,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公司未有購置車輛,董事長及總經理等三人將私人車輛借予公司使用,由公司負責汽油費、車輛修繕費,並檢附借用契約書。惟經查董事長及總經理等三人皆非外務員,亦非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與規定不合,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惟仍遭財政部駁回。

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借用外務員自有之車輛使用,應檢附合約書及合法憑證供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40426 賦稅署)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申報期間,部分從公司退休或被資遣的員工常詢問所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是否應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需要繳納多少稅等問題,由於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該局特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退休、離職或被資遣民眾,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不屬於保險給付的養老金,應該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計算應該課稅的所得金額,亦即公司會以給付上述項目的總金額,減去「定額免稅」金額後的餘額為給付總額,並填發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額。

  二、員工退休〈職〉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其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一〉「定額免稅金額」及「課稅所得金額」的計算: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舉例說明:某甲在九十年間從A公司退休,他在這家公司服務二十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兩百萬元,則這筆退休金免納所得稅【200萬元<﹝15萬元×20年﹞】。惟某甲若可領取五百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一百萬元=【500萬元-﹝15萬元×20年﹞】÷2;又某甲若可領取八百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三百五十萬元【﹝30萬元×20年﹞─﹝15萬元×20年﹞】÷2+【800萬元-﹝30萬元×20年﹞】。

  三、本項所得因扣繳單位常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前開「定額免稅」的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之情形,故應注意取得該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是否多報,以免造成多繳稅款,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4042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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