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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26

內  容  索  引:

◎Q:企業發放股利予股東,若遇股東逾時效未領取,則此「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其會計處理為何?

◎Q:我國傳播媒體事業公司有關播映權之會計處理尚乏明確之規範,目前國內部分媒體事業將播映權列為流動資產之存貨或待播節目製作費項下,並採系統方式分攤於受益期間;另亦有將播映權帳列於無形資產項下者,各傳播媒體事業對播映權未有一致之處理方式,傳播媒體事業公司之播映權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五-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採抵減利益法之會計處理

◎因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持股致停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會計處理疑義。

◎國稅局自5月1日起執行9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重點工作

◎外國營利事業技術入股,不得免稅

◎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企業捐款抵稅額大幅下降

◎國內首樁因財測瑕疵求償成功案例—京元判賠3300萬元

◎Q:甲公司於九十一年首次適用年度編製財務報表時,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9段規定將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者,可否於編製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18段之規定再行追溯調整?

◎Q: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第十八條,訂有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之規定;對於會計師參加聯合事務所執業,其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之歸屬,則未有明確規範。會計師參加聯合事務所執業,其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之歸屬應屬會計師個人或事務所?

◎Q: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且因而對此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是否得依其不動產之公平價值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並予相對列記長期投資?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無法類比適用美國SFAS No.66之處

◎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後之會計處理。

◎獨立董監不足,得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上櫃後連續2年虧損,將列必要受查對象

◎NPL損失將改為當年度一次認列

◎購買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率將調降

◎公告台灣證交所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修正條文(發文日期:93/03/05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4474號)

◎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釋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所定之「特定人」之疑義

◎Q:甲公司持有採成本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40,000,乙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今因丙公司採以股換股之方式合併乙公司,甲公司因而改持有丙公司股票(仍採成本法評價),丙公司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市價為$25,000。則甲公司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其入帳成本為何?

◎Q:傳播媒體事業若自製節目,可得資本化之項目為何?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六-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採全數應計法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持有採成本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40,000,乙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今因丙公司採以股換股之方式合併乙公司,甲公司因而改持有丙公司股票(仍採成本法評價),丙公司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市價為$25,000。則甲公司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其入帳成本為何?

◎Q:傳播媒體事業若自製節目,可得資本化之項目為何?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六-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採全數應計法之會計處理

◎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

精  采  內  容:

◎Q:企業發放股利予股東,若遇股東逾時效未領取,則此「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其會計處理為何?


A:依本會91年2月6日(91)基秘字第017號函釋,受領贈與之資本公積係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如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彌補虧損者、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等,故股東逾時未領取之股利,原則上應轉列資本公積。惟經濟部另於91年4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中說明,「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非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規範之「受領贈與之所得」,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當年度之「其他收入」。前述二函之間存有差異,企業適用時因法令優先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適用,故仍應依經濟部解釋為準。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我國傳播媒體事業公司有關播映權之會計處理尚乏明確之規範,目前國內部分媒體事業將播映權列為流動資產之存貨或待播節目製作費項下,並採系統方式分攤於受益期間;另亦有將播映權帳列於無形資產項下者,各傳播媒體事業對播映權未有一致之處理方式,傳播媒體事業公司之播映權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

A:一、傳播媒體企業係指播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性質之企業,該種公司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依合約之約定,自合約開始日後,且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對於取得之權利或承擔之義務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1.每一節目之成本都已確定或可合理衡量。

2.依據合約之規定,公司願意接受節目之內容。

3.截至首次播出前,節目已達可播放之狀態,惟下列三種情況皆不影響節目之可播放狀態: 1 另一合約限制公司播映節目、 2 同一合約所加諸之限制或 3 同一授權者對另一合約於後續期間播放之規定。

資產部分應列為「播映節目」,依估計使用期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負債部分則應依付款條件列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二、前段所稱「節目播放授權合約」係指針對所播放之節目性質(例如特別節目、連續劇集、卡通等),包括數個或一整組節目所簽訂之授權合約。依據該合約,傳播企業支付約定金額,獲取權利播放一定次數或於合約指定之期間無限次數播放節目之權利。

三、「播映節目」應以個別節目為基礎逐期攤銷,且就個別節目占整組節目之價值,採相對價值法比例分攤至個別節目,而個別節目之成本通常載明於合約中。攤銷時,應以未來估計播放次數為基礎攤銷,惟若合約規定公司有權無限次數播放節目(如卡通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節目),則於合約指定之期間內攤銷。公司每年攤銷之比率,應就該節目本期收入對該節目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入之比率決定之,亦即係採收入百分比法攤銷所資本化之「播映節目」成本,不應逕按節目性質以五至十五年平均攤銷。

四、未攤銷之「播映節目」應依節目別,採未攤銷「播映節目」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播映節目」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播映節目」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五-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採抵減利益法之會計處理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將不動產區分為零售土地銷售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兩種類型,分別對其規範會計處理方式,本期將為各位介紹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之「利益抵減法」(reduced-profit method)。

若出售相關不動產標的之賣方係分期收取對買方之應收款,根據「利益抵減法」,賣方應以1.適當利率(市場利率與分期應收款票面利率孰高者)、2.適當年限(分期應收款票面年限及20年孰低者)及3.出售合約要求之每年最低收取金額,將分期應收款折現至交易當期,並將其與頭期款之總額,視為出售價格。

因為SFAS No.66所要求之分期應收款折現利率通常較高(採分期應收款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孰高者),且分期應收款之折現年數通常較短(採分期應收款票面年限與20年孰低者),故「利益抵減法」所算出之出售價格通常低於出售合約之名目價格及「全數應計法」下之出售價格。此外,分期應收款若於當初折現年數以外之年度收現,應於該後續收現之年度繼續認列利益,例如分期應收款票面年限為25年期,當初依規定以頭期款與20年期折現值之總額做為出售價格,則賣方應於第21至25年時將額外收現之金額繼續於收現年度認列為利益。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因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持股致停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會計處理疑義。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前經本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公布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修訂附錄。為配合證券市場之需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通函各相關單位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部分,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適用之。故上市上櫃公司於編製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季報表起,母公司於認列對子公司之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即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二、茲有一上市公司(以下稱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季報表即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5段之規定,將其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為甲公司持股比例99.99%之子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並依該公報第18段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報季報表之損益表揭露相關擬制資料及財務季報表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三、甲公司之子公司-乙公司購買甲公司之股票係作為短期投資處理,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乙公司處分其持有母公司(即甲公司)之部分股票,處分損失計約新台幣(以下同)450萬,另依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者認列之有關持有母公司(即甲公司)之股票市價回升利益計約9,000萬元。前述處分損失與回升利益,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報表採權益法認列乙公司之投資損益時,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未予認列。

四、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甲公司將其持有乙公司部分持股出售予第三者丙公司(非甲公司之子公司),致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持股比例由99.99%降為49%,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甲公司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是否應已非母子公司關係而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依權益法處理?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係自一月一日起即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處理或係自出售時點(四月三十日)始回歸第五號公報規定處理?

五、若係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回歸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處理,則甲公司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係依第三十號公報視同庫藏股票方式處理),與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依第五號公報權益法處理)是否有會計處理方式不一致之情形?若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開始回歸依第五號公號處理,則乙公司出售對甲公司之持股部分(即99.99%-49%=50.99%),所產生之處分損失(450萬元×50.99%)與市價回升利益(1~4月回升利益×50.99%),甲公司是否應視為實現而可予認列?

會計問題:

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視同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惟續後因母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持股,致持股比例降為百分之五十以下時,應於何時回歸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處理?乙公司於第一季處分甲公司股票之損失及持有甲公司股票市價回升利益,甲公司是否可予認列?

會計處理分析:

一、因甲公司係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將其持有乙公司之部份持股出售予丙公司,故甲公司應自該日起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二、甲公司於喪失對乙公司之控制能力時,亦即甲公司對乙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乙公司投資甲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甲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甲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三、因乙公司係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方非屬甲公司之子公司,故乙公司於第一季處分持有甲公司部分股票之處分損失及相關市價回升利益,仍應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不認列為損益。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國稅局自5月1日起執行9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重點工作

為防杜及遏止逃漏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自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93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將針對進、出口異常資料、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率偏高及申報退稅金額異常之營業人進行選案查核,以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就轄區進、出口有異常之營業人,將透過海關提供之進、出口報單資料,勾稽營業人申報書有異常者,查核營業人有否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實之出口,冒退營業稅之情事。另針對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亦將查核有無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依法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再針對免稅比率偏高之營業人,查核有無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提出扣抵,或應稅統一發票卻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之情形。

又為防範不肖營業人冒退稅款,該局除將加強營業稅退稅案件之審核外,並將針對退稅達一定金額以上或退稅金額增加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嚴查營業人有否藉提高固定資產、假出口等不法手段,冒退營業稅款。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於93年4月30日前,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逾期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外國營利事業技術入股,不得免稅

財政部於3月17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由於已「約定作為股本」,性質上已不符合免稅條件,因此不得享受所得稅法國外技術報酬免稅的優惠,而且,基於課稅公平原則,對於我國企業引進國外技術給付的權利金免稅優惠,財政部亦認為需要重新檢討。

對於審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的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企業,並「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者,准予免稅。不過,業界質疑外國公司提供無形資產授權我國企業使用,並以之抵充其應出資股款時,能否適用該規定而免稅,財政部認為,外國企業提供無形資產授權我國企業使用,並抵充股款者,因其已「約定作為股本」,性質上已不符合免稅所得的條件,並無免稅優惠的適用。不過,財政部也強調,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實施至今已30餘年,有關我國企業引進外國公司技術所給付的權利金或技術報酬免稅優惠,是否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政策需要,還有待進一步通盤檢討。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企業捐款抵稅額大幅下降

立法院於3月18日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其中明訂,企業捐款抵扣所得稅額由現行3百萬元調降為50萬元,此外,企業對不同政黨每年捐款不得超過6百萬元,對不同參選人則不得超過2百萬元,新法從年底立委大選起開始適用。該法中還規定,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報受理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後,應於15日內存入專戶,10萬以上捐款則必須用支票或匯款為之。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國內首樁因財測瑕疵求償成功案例—京元判賠3300萬元

歷經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兩任法官進行為期2年半的審理之後,今(93)年3月19日,測試大廠京元電子因90年上市時之財務預測瑕疵,被判決應賠償3千3百萬元,此案成為台灣首例因財務預測瑕疵而求償成功的案例;證期會也已要求該公司提出公開說明,並將要求證交所儘速取得判決內容,轉交投資人保護中心,研議是否為投資人進行團體求償訴訟。不過京元方面則表示將再上訴,並強調對目前營運無重大影響。
  京元電子於90年5月9日以每股承銷價65.32元掛牌上市,在掛牌前,公司因計畫於3月底辦理可轉債及轉投資計畫,因此依規定更新財測,當時將稅前盈餘微幅調降至16億7千3百萬元,營收則維持不變。不過在掛牌後1個多月內,京元電宣佈大幅調降財測,獲利降幅高達97%,造成京元電股價狂跌,最低價甚至到達6.35元,致使認購新股的投資人損失慘重,當時的多位股東遂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若此案判決確立,未來恐將對上市櫃公司編列財測問題產生相當程度衝擊,也將對於投資人意識的抬頭起帶頭作用。會計師業者也表示,日後證期會與投資人,在財務預測和實際盈餘表現有落差時,是否要求會計師負起連帶責任,也是一大問題。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於九十一年首次適用年度編製財務報表時,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9段規定將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者,可否於編製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18段之規定再行追溯調整?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18段規定,改變會計原則以符合新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調整前期損益,並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但本會其他公報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有關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9段規定,本公報生效日前之庫藏股票,未依本公報處理者,無須追溯調整,故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之會計處理,僅得於首次適用年度選擇是否追溯調整。

此外,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號函之規定,為配合證券市場需要,有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部份,對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適用之。

綜上所述,公司僅得於九十一年首次適用年度選擇是否追溯調整。若未於九十一年度選擇追溯調整,則不得於嗣後年度再行追溯調整,因其非屬改變會計原則以符合新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亦非屬會計錯誤。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第十八條,訂有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之規定;對於會計師參加聯合事務所執業,其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之歸屬,則未有明確規範。會計師參加聯合事務所執業,其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之歸屬應屬會計師個人或事務所?

A: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第十八條已明確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應屬於會計師,至於兩位以上會計師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行業務時,其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及保管責任之歸屬問題,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81年4月2日(81)台財證(六)第31059號函釋示,應依據聯合執行業務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且因而對此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是否得依其不動產之公平價值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並予相對列記長期投資?

A: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若採權益法評價者,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9段規定,處理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外,另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不動產作價投資所產生之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之規定,將公司間之未實現損益予以消除。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無法類比適用美國SFAS No.66之處

本會目前正積極研擬不動產證券化下相關不動產移轉之會計處理規範,於相關會計處理規範發布前,若欲引用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通常非為土地交易:

美國SFAS No.66將不動產出售交易區分為土地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銷售交易兩種類型,分別予以規範會計處理方式。將上述交易予以劃分之原因,係土地交易通常涉及賣方仍有義務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及建造相關設施,而須依「完工百分比法」認列銷售土地之利益。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標的必須是已開發完成、且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故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無須引用美國SFAS No.66零售土地交易有關「完工百分比法」之相關規範。

二、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通常將不動產標的一次買賣斷:

依美國SFAS No.66,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出售交易所產生之利益始應依全數應計法(詳本報第25期)認列全數利益:(Re1-105)

1.銷售已完成。

2.不動產標的之買方,其原始投資(頭期款)及後續投資(分期款)足以表明買方購買該不動產標的之承諾。

3.不動產標的之賣方,因銷售而認列之應收款未來不會成為次順位性質。

4.不動產標的之賣方已將持有該不動產所須承擔之所有權風險與報酬移轉給買方,因而實質上成為一銷售相關不動產之移轉,且對該不動產無重大持續參與(substantial continuing involvement)之情形。

依現行不動產證券化實務,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時,受託人通常將所募集或私募之信託基金對所投資之不動產標的一次付清價款;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時,受託人通常將所募集或私募之資金一次給付予委託人,因此就不動產標的之受讓人而言,不致產生所謂之原始投資及後續投資,而移轉人方面亦不會產生所謂之應收款。因此,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相關不動產之移轉?無須引用美國SFAS No.66有關原始投資、後續投資及應收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後之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經 總統公布,並訂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為建立主管機關與金融業之雙向溝通管道,並瞭解業者目前規劃現況,金融局分別於七月十七日、十九日、二十日及八月二日邀集相關單位(含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界)召開四次研商會議。

二、前述會議涉及之問題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分割變成兄弟公司,原公司是否辦理減資?如是,減資金額如何計算?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分割,分割成立新公司之股票由誰取得?被分割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

(三)以股份轉讓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時,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可立即取得現金?相關證照、規費等可否由原金融機構支付,而無違反公司法資金貸予他人之問題?

(四)單一金融機構以股份轉換方式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其資產負債淨值超過股本(即資本額)之部分是否轉列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可否以其淨值為轉換金融控股公司之對價或保留部分公積及盈餘?若不得以資產負債淨值為股份轉換之對價,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三條所稱「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係指何種情形?於多數金融機構共同為股份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時,又應以何者為標準訂定其換股比例?

(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資產負債淨值係指帳面價值或可依公平市價計算?多家金融機構共同轉換時,換股比率計算基礎可否自由選擇帳面價值或公平市價?

會計問題:

前述問題應如何處理?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及二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若前述轉換為聯屬公司間所發生之營業讓與、股份轉換及分割,則由於此等轉換其性質為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如下:

1.若係營業讓與,則金融機構於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前述他公司之資產負債即以取得資產負債原帳面價值列記,其差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2.若係股份轉換,則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前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以該金融機構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公司分割者,得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其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繳足該子公司或其股東承購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所需股款。其會計處理可參考前述營業讓與之方式為之。

三、前述「問題背景」說明二之第(一)至(三)項,及第(四)、(五)兩項所述之換股比例及換股比例之計算基礎,則分別屬各主管機關權責及交易雙方之契約約定,與財務會計準則無關。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獨立董監不足,得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台灣證交所於日前修改「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處置措施」,未來上市公司在上市後,若發生獨立董事、監察人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使獨立董事不足2席、獨立監察人不足1席之情形,而無法繼續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時,證交所得將該等公司列入例外管理對象。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上櫃後連續2年虧損,將列必要受查對象

櫃買中心日前提出議案送證期會核備,未來上櫃公司上櫃後若連續2年發生虧損,將被列入平時及例外管理的必要受查對象。櫃買中心將要求該上櫃公司出具健全營運計畫書,並將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另外應於每年股東大會中向股東提出營運計畫書及執行情形等資訊,同時在每季結束後10日內將上季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且按季函報櫃買中心備查,直至該上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產生稅前純益為止,以加強對上櫃公司之管理。另外,櫃買中心將針對上櫃公司發生虧損的原因加以分析,若虧損原因在公司上櫃前即已存在,櫃買中心將視推薦證券商輔導作業是否存有缺失,予以處分並記缺失。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NPL損失將改為當年度一次認列

財政部金融局長曾國烈於3月9日指出,為有利銀行對外籌資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有意將目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NPL)給AMC公司損失,可在5年內提列損失的作法,修改為當年度一次認列,此項規定預計於明年7月1日實施,預料此舉將使金融機構在未來一年加速處理不良債權,而對於體質不佳的銀行也將帶來重大衝擊。
  目前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予AMC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的損失,可在5年內認列損失,這項規定促使金融機構在最近幾年積極處理不良債權,並吸引許多AMC公司來台收購,不過此項作法也引來外界批評,立委劉憶如就表示,目前已有台企、彰銀等20餘家銀行,採分年攤提損失,而被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因而影響到海外籌資計畫。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購買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率將調降

財政部與經濟部已初步達成共識,計畫將企業購置國內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率,由現行13%降為11%,兩年後再降至9%;該案修正通過後,將追溯至年初實施,亦即購置設備或技術的投資抵減期限為93年起至94年12月31日止。
  現行「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明定設備部分抵減率為13%、技術部分為10%,此次針對設備部分加以調降。不過,辦法中也規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的設備或技術,必須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購置總金額達60萬元以上者,方可抵減應繳營所稅。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公告台灣證交所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修正條文(發文日期:93/03/05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30004474號)

公告台灣證交所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修正條文,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依公司法第206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近來申請公司曾有選任半數一親等之直系親屬(父母親、岳父母、子女、媳婦、女婿等)擔任董事之情形,雖未違反現行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但仍有同一家族掌握議事,無法客觀超然作成決議之虞,爰擬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釋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所定之「特定人」之疑義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持有採成本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40,000,乙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今因丙公司採以股換股之方式合併乙公司,甲公司因而改持有丙公司股票(仍採成本法評價),丙公司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市價為$25,000。則甲公司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其入帳成本為何?

A:依本會(89)基秘字第083號函釋,被投資公司因合併消滅所產生之換股,經濟實質上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故以換股時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另依本會(90)基秘字第154號函釋,於計算股票取得成本後,若有證據顯示其價值有減損時(如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小於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應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為損失。故甲公司應於認列$15,000之減損損失後,以$25,000作為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入帳成本。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傳播媒體事業若自製節目,可得資本化之項目為何?

A:一、當傳播媒體企業製造影片供電視放映,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所稱之「影片製造商」。對於製作節目且使該節目達可播映狀況之成本主要包括影片成本、市場開發成本與製造成本等。

二、企業應將影片成本予以資本化,並於資產負債表中列於非流動資產項下中單獨表達。因製作影片借款而發生之利息成本,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三、影片成本有部分係屬製作之製造費用,其中包括製作影片產生之個別或部門可分攤成本,惟製作之製造費用不包括管銷費用、處分財產所產生之損失等。影片成本之攤銷與評價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釋辦理。

四、市場開發成本係指所有與影片銷售相關之直接成本(包括行銷、廣告、宣傳及其他銷售費用)。廣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解釋函之規定處理,其他市場開發成本(包括行銷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五、製造成本(亦即製造或複製之成本)應列為備供銷售商品之成本,例如錄影帶及數位影音光碟片,當認列商品之收入時,應依特定單位基礎認列其相關之費用。企業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依此種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及陳舊過時風險評估其價值,並予以適當之調整。

六、未攤銷之影片成本應依影片別,採未攤銷影片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影片成本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影片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六-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採全數應計法之會計處理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將不動產出售交易區分為零售土地銷售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兩種類型,分別對其規範會計處理方式,針對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本期將介紹「全數應計法」。

相對於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之全數應計法,零售土地之全數應計法基本精神相同,但美國SFAS No.66將其分開討論之原因,主要係強調不動產標的之賣方於零售土地交易中估算對買方各期應收款之現值總額,做為售價時,應設置應收款之備抵科目,以反應零售土地銷售交易中,交易解約致應收款無法回收情事。

將各期應收款折現時,應以適當之利率折現(但不小於銷售合約所載利率),以計算出賣方應得之最佳銷售收入;而銷售成本應包括土地原始取得成本、土地改良成本及土地持有成本等。

不動產標的之賣方可能提出一些鼓勵買方提早付款之優惠方案,以加速應收款之回收速度,例如鼓勵買方預付訂金以取得折扣。若賣方預期買方將使用此優惠方案,則於銷售日時,應先減除預期折扣金額,再認列當期利益。嗣後買方若放棄折扣,則賣方始將此折扣金額認列為利益。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持有採成本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40,000,乙公司並非上市上櫃公司。今因丙公司採以股換股之方式合併乙公司,甲公司因而改持有丙公司股票(仍採成本法評價),丙公司為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丙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市價為$25,000。則甲公司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其入帳成本為何?

A:依本會(89)基秘字第083號函釋,被投資公司因合併消滅所產生之換股,經濟實質上視為原持股之延續而非處分,故以換股時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另依本會(90)基秘字第154號函釋,於計算股票取得成本後,若有證據顯示其價值有減損時(如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小於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應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為損失。故甲公司應於認列$15,000之減損損失後,以$25,000作為改持有之丙公司股票入帳成本。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Q:傳播媒體事業若自製節目,可得資本化之項目為何?

A:一、當傳播媒體企業製造影片供電視放映,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所稱之「影片製造商」。對於製作節目且使該節目達可播映狀況之成本主要包括影片成本、市場開發成本與製造成本等。

二、企業應將影片成本予以資本化,並於資產負債表中列於非流動資產項下中單獨表達。因製作影片借款而發生之利息成本,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三、影片成本有部分係屬製作之製造費用,其中包括製作影片產生之個別或部門可分攤成本,惟製作之製造費用不包括管銷費用、處分財產所產生之損失等。影片成本之攤銷與評價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釋辦理。

四、市場開發成本係指所有與影片銷售相關之直接成本(包括行銷、廣告、宣傳及其他銷售費用)。廣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解釋函之規定處理,其他市場開發成本(包括行銷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五、製造成本(亦即製造或複製之成本)應列為備供銷售商品之成本,例如錄影帶及數位影音光碟片,當認列商品之收入時,應依特定單位基礎認列其相關之費用。企業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依此種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及陳舊過時風險評估其價值,並予以適當之調整。

六、未攤銷之影片成本應依影片別,採未攤銷影片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影片成本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影片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會計處理方式簡介之六-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採全數應計法之會計處理

美國SFAS No.66「不動產出售之會計處理準則」(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將不動產出售交易區分為零售土地銷售交易與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兩種類型,分別對其規範會計處理方式,針對零售土地銷售交易,本期將介紹「全數應計法」。

相對於其他不動產(房屋、設施等)交易之全數應計法,零售土地之全數應計法基本精神相同,但美國SFAS No.66將其分開討論之原因,主要係強調不動產標的之賣方於零售土地交易中估算對買方各期應收款之現值總額,做為售價時,應設置應收款之備抵科目,以反應零售土地銷售交易中,交易解約致應收款無法回收情事。

將各期應收款折現時,應以適當之利率折現(但不小於銷售合約所載利率),以計算出賣方應得之最佳銷售收入;而銷售成本應包括土地原始取得成本、土地改良成本及土地持有成本等。

不動產標的之賣方可能提出一些鼓勵買方提早付款之優惠方案,以加速應收款之回收速度,例如鼓勵買方預付訂金以取得折扣。若賣方預期買方將使用此優惠方案,則於銷售日時,應先減除預期折扣金額,再認列當期利益。嗣後買方若放棄折扣,則賣方始將此折扣金額認列為利益。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

問題背景:

為健全證券市場,貫徹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提升資訊透明度,強化股權結構資訊之揭露,有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相關規定,應予釐清。

會計問題:

一、關係人之範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2段規定,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或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另該段並以列舉方式包涵董事、總經理之配偶、子女二親等內之親屬,依上開規定,就持股之範圍,雖涵蓋持有股票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之二親等關係,然利用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在內)持有之股份,是否應包涵於關係人?

二、關係人資訊之揭露:查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20及21段規定,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對報導個體之影響,是以不論期間是否有交易存在,有控制關係之關係人應予揭露,然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僅於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控制關係係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為判斷標準,若有該等關係,則依第五號公報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資訊,是以若屬對公司有控制關係之關係人之相關資訊,僅於第一號公報規範,應予揭露母公司及最終母公司之名稱,惟對於有控制關係之關係人,若屬於自然人或利用以他人名義持有者,並未要求揭露控制者之名稱、另有控制關係之關係人之控制之原因及持股與設質情形、控制公司派任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從屬公司經理人之情形等關係概況,是否得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及國外相關公報之規定,研議相關規範?

三、其他關係人交易應揭露事項: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5段規定,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彙列,依公報釋例,公司對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小於10%之部分均以「其他」之名稱方式彙總表達,尚無法反應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如何完整將上開關係人之名稱予以表達及揭露,請參酌國外相關公報之規定研議相關規範。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第3項之規定: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

二、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所稱實質控制關係指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表決權,或對公司之表決權有實質影響力且依據法令或合約之規定,有能力主導企業經營及管理政策,例如公司對他公司持股雖未達50%,惟兩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則視為一公司對另一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

三、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時,基於重要性、攸關性等財務報表品質特性之考量,允許企業得加總後彙列表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3段規定:重要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單獨表達,非重要項目之金額則得彙總表達,但仍須視其相對重要性在附註中單獨揭露。故對交易總額或餘額小於10%之部分,若分別揭露較能反應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時,企業須單獨揭露。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4段規定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及與各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第5段規定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表達。是以僅對於第4段第(三)項之金額於未達10%時得不個別列示,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為由而不予揭露。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資料來源:20040326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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