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26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年度應辦理事項彙總

◎問: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之「合併案」因故終止時,應辦理事項為何?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經國稅局否准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倘逾期仍未繳納,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年度應辦理事項彙總

問: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年度應特別注意事項有何?

答: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民國91年11月18日公布)規定之事項依時間別列示如下

一、年度例行申報事項: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第19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第20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第24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二、每月例行執行事項: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應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查閱。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三、年度稽核計劃重點項目-證期會特別要求重點稽核項目: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稽核:不管有沒有交易,每月均應安排稽核一次。(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資金貸與他人稽核:不管有沒有交易,每季均應安排稽核一次。(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

背書保證稽核:不管有沒有交易,每季均應安排稽核一次。(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
(資料來源:200311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之「合併案」因故終止時,應辦理事項為何?

答: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如下: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二、依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議內容,如有決議或訂定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者,應召開董事會討論終止事宜並提報股東會承認。

三、合併雙方應同時辦理終止合併之公告。
(資料來源:2003112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經國稅局否准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倘逾期仍未繳納,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得以課徵標的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實物一次繳納,倘納稅義務人並無繳納困難或其抵繳實物屬不易變價等因素,即未符合上開法條規定,稽徵機關應否准其申請,惟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者,如並未對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另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則無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呼籲,近來以實物抵繳遺贈稅案件有增多趨勢,倘類似上開案件遭稽徵機關駁回者,納稅義務人應依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否則將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故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以此方式來拖延繳納稅捐之期限,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31126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