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1/26 |
| 內 容 索 引: |
| 精 采 內 容: |
|
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增加投資人多樣化之投資工具與避險管道,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規定,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身分發行認購(售)權證,惟其發行認售權證所需採取之避險方式為放空標的證券,因受限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證券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規定,造成證券商不得放空股票避險而無法發行認售權證。有鑑於我國認購權證市場歷經多年之發展,已漸趨於成熟,為促進認購(售)權證市場之衡平發展,排除證券商發行認售權證之障礙,爰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增訂但書規定,並於第三十二條之一增訂證券商得因發行認售權證避險之需要,從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暨相關規範。 |